4月15日,记者从遂宁射洪市人民法院获悉,近日,射洪市法院公开宣判了《民法典》实施后的遂宁首例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案。女子婚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丈夫诉请撤销婚姻。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两人婚姻关系。

  共同生活两天后

  男子发现妻子有精神分裂疾病 

  2020年春节前夕,外出务工返乡的90后小伙敬先生经人介绍与何女士相亲相识,二人一见钟情。短暂相处一月有余后,两人于2021年1月25日在遂宁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二人决定共同生活,并定于2021年2月3日举行婚宴。

  但在敬先生与何女士共同生活的两天后,何女士发病入院,这时敬先生一家才得知何女士一直患有精神分裂疾病。双方便取消了婚宴,女方也退还了彩礼。敬先生无法接受何女士患有重大疾病且在婚前未如实相告,故于2021年3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法院裁判撤销婚姻

  庭审现场,何女士确认自己十多岁时就患有精神疾病,婚前敬先生确实不知情,同意撤销他们短暂的婚姻关系。

  法院通过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判决撤销原告敬先生与被告何女士的婚姻关系。

  本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会上诉。法官对患病的何女士及家人进行耐心的释法明理,希望何女士能积极配合治疗、放松心情,争取早日康复。同时告知何女士及其家人,在其尚未治愈时如遇到心仪之人一定要坦诚相待,以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不仅给自己也给他人造成伤害。

  法官说法

  新旧法的变迁:从禁止结婚到交当事人决定

  关于一方患有疾病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已废止)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可以看出,婚姻法将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如果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又未治愈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排除出禁止结婚的条件,将婚姻的权利交还给当事人自己,更加尊重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但要求患病一方必须如实告知,否则,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已登记的婚姻。

  (杜宇琳 遂宁观察 蒋诗逸 川观新闻记者 王若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