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还需支付赔偿1.2万余元

  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个:一是被告刘某是否击打了原告唐某的左眼;二是成都某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是否能够采信,刘某对唐某的伤残是否承担责任;三是如果刘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应该如何计算赔偿金。

  针对焦点一,从现场监控视频、民警出警记录,并结合原告唐某当天入院治疗的情况来看,应认定被告刘某击打唐某的左眼导致其眼睛受伤。

  针对焦点二,首先,原告唐某于2020年6月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害作出了构成七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但该鉴定意见并未对其左眼睑为何下垂作出说明;其次,2020年12月,双方共同委托成都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该鉴定已详细阐明评定结论的原因,且作出该鉴定的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应当予以采信,因此,被告刘某的击打并不是导致原告唐某伤残的主要原因。

  针对焦点三,结合争议焦点一的认定,被告刘某有过击打原告唐某左眼的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对方左眼受伤,那就应当对唐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庭审中,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双方对纠纷发生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担责50%,但由于刘某未能提供纠纷发生时的细节,且即便双方发生口角纠纷,也不能成为其殴打对方的理由,故法庭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经过认定,本案中,原告唐某的损失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7项合计1.5万余元。绵阳市游仙区法院最终依法判决:扣除被告刘某前期已经支付的伤残鉴定费用外,被告刘某在指定时间内支付原告唐某各项损失合计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