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检察院与当地妇联签署文件,合力做好妇女维权工作。泸县检察院与当地妇联签署文件,合力做好妇女维权工作。

  检察机关从宽处理

  2018年11月22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2019年4月1日,泸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武勤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害人女婿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被害人女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考虑到被害人女儿具有自首、从犯情节,且处于哺乳期等,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建议公安机关对其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同时,联系法律援助机构为三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保障辩护权。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家暴被害人因不堪忍受家暴杀死施暴者的刑事案件,傅某明有重大过错,结合三被告人的自首、从犯、未成年等量刑情节,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后,对武勤提出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的量刑建议,对被害人女儿提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议,对被害人女婿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一)依法妥善办理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二)注重研究解决案件衍生的社会问题。因家暴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家庭成员或致伤、致死,或入狱服刑,家中多出现需要被抚养、赡养的人失去生活来源或无人照料。本案中,检察机关利用专业力量对家庭中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修复突发暴力事件造成的心理创伤。同时,发放司法救助金;联系政府发放低保;联系志愿者提供长期物质帮助;联系教育部门解决了家中幼儿异地就学问题。

  (三)通过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本案中,检察机关注重在办案中普法,在法院配合下,邀请县妇联、镇村妇联维权干部旁听符合公开条件的庭审。同时,检察机关与妇联会签文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妇女维权工作的开展。

  (图片由泸县检察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