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菁 遂宁观察 蒋诗逸 四川在线记者 王若晔

  5月27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对3起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后船山法院打击的首批在长江流域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

  经查实,被告人吴某等5人在涪江流域禁渔期期间,在船山区龙凤镇涪江流域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后被涪江水域巡查的联合执法人员挡获,并查获捕鱼器、电网等工具若干。

  法院经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情况属实,但鉴于5名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船山法院采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均适用了缓刑,对5名被告人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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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捕捞。不得擅自使用鱼鹰、水獭捕捞;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时,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