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绵阳人赵先生通过四川日报全媒体问政四川平台和民情热线,咨询“自己父母快离退休了,还能不能补缴社保呢?该怎么缴纳社保?”的问题。目前,绵阳市涪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了回复。

  “父亲今年54岁、母亲53岁,2009年同时入职一家公司,都未缴纳社保,现在公司说愿意给他们缴纳社保,该怎么买呢?”赵先生介绍,父母已到了即将退休的年龄,希望为父母购买社保,主要是养老保险,为以后的老年生活打下良好基础。但赵先生父母亲均已五旬,“是否能购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什么资料,是否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赵先生想咨询相关政策。

  针对赵先生父母的具体情况,记者联系上了涪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赵先生母亲今年53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不能购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父还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赵先生表示,如果其父在企业达到60岁法定退休年龄,但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能否要求企业一次性补缴呢?该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政策规定,不能一次性补缴剩余费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如果其父在企业达到60岁退休年龄后,不愿继续购买,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相关补缴政策和退费政策

  绵阳市涪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关于补缴政策,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8号),补缴政策如下:

  第四章第三节第三十三条规定:参保单位申请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和财务记账凭证等依据。无劳动合同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补缴1996年以前应缴未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按上述规则办理的同时还需提供补缴职工的人事档案。

  第四章第三节第三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已不存在原用人单位的下岗失业人员),存在中断缴费的,可由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具体办理流程为:

  (一)灵活就业人员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

  第四章第四节第三十五条规定:参保单位补缴欠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补缴欠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利息,并缴纳滞纳金。利息应按照国家公布的个人账户利息计算办法计算。对于征收职责移交税务部门后,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时,需经社保机构核定应缴金额(本金、滞纳金、利息),并通过特殊缴费模式传递税务部门征收。

  关于退费政策,《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8号)第五章第三节第五十三条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延长缴费)的,个人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申报账户清算时,应依据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一)有效身份证件;(二)社会保障卡(银行卡)。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8号)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建议到单位营业执照所在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