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吕东参加他人的生日晚宴后,在回家途中因疾病发作去世。吕东家属将与其一同饮酒的6人告上法庭,索赔54.9万元。南充市嘉陵区法院一审判决吕东同学荣灿担责20%,赔偿17万余元。近日,南充中院二审改判荣灿担责10%,赔偿8万多元,同桌其余5人各担责2%,每人赔偿1.7万余元。

  2019年8月8日是南充市顺庆区男子潘固65岁的生日。当天,潘固邀请荣灿等人聚餐。荣灿和吕东是同学。事发当天,荣灿给吕东打电话,提到了他要去吃饭的事,但没有叫吕东一起去吃饭。然而,当天晚上吕东却自行来到潘固等人聚餐的餐馆,与大家一起吃晚饭。当晚,同席7人共喝了一瓶40度的白酒,但没有人刻意劝酒。

  晚上11点多,吕东回到小区后倒地不起。120急救人员抢救了30多分钟,宣告吕东死亡。后经司法鉴定,吕东系冠心病发作死亡,其血液酒精含量很低,可排除其酒精中毒死亡的可能。

  因未达成赔偿协议,吕东的父母及妻儿将当晚与吕东同席吃饭的荣灿、潘固等6人起诉到嘉陵区法院,索赔54.9万元。

  嘉陵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受害人吕东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己患有疾病,但其放任自己与他人饮酒,导致其疾病发作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荣灿辩称他没有邀约吕东,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一行人同席吃饭饮酒过程中,无相互强迫性的劝酒行为,潘固等5人对吕东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法院酌定吕东担责80%,荣灿担责20%,判决荣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荣灿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南充中院二审认为,当天的活动系潘固组织,其对聚餐的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余同席5人负有提醒、劝告等合理的安全照顾义务,判决荣灿承担10%的责任,赔偿原告8.6万余元;潘固等5人分别承担2%的责任,各赔偿1.7万余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龚亚莉 何显飞 记者 牟廷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