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袁城霖

  7月20日,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付某非法狩猎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付某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资源损失赔偿金1.19万元。这是达州首例以劳务代偿承担侵权责任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查明,被告付某系达州万源市白沙镇后河村村民,原为贫困户,2020年正月搬迁至后河村集中安置点居住。付某以务农为生,其承包地位于四川花萼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2020年4月至9月期间,为防止野生动物侵害其庄稼,在设置栅栏、安装稻草人、人工巡防无效的情况下,付某在其承包地周围安装了禁用的狩猎铁夹,先后捕获三只麂子、三只猪獾和一只野猪,并在白沙镇农贸市场销售,被相关部门查获。

  经鉴定7只野生动物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共1.19万元,其狩猎行为侵害了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辖区生物多样性,进而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考虑到被告付某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主观目的是保护其庄稼,加之其家庭系刚脱贫的贫困户,其妻子系肢体残疾人,家庭经济较为困难,为防止其因承担高额赔偿金返贫,经到案发地公开听证后,决定提出以劳务代偿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利用其熟悉当地自然环境的优势,通过提供巡山护林等劳务,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由被告付某在四川花萼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曹家管护站及万源市自然资源局监督下采取义务巡山护林的方式实行劳务代偿,提供不低于125日、每日不少于8小时,并在本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完成巡山护林的公益劳动,以赔偿其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1.19万元;如被告付某未提供巡山护林的公益劳动或提供的巡山护林公益劳动未能经法院审核通过,则应在法院审核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野生动物损失11900元。宣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及被告付某均表示无异议,不上诉。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紧扣“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初衷,侧重从被告身体力行参与生态保护,比单纯一次性经济赔偿更有利于生态的修复与治理,也更有利于教育引导附近村民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在不降低担责标准的同时,避免被告因案返贫,真正将法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落地落实的角度,论证了以劳务代偿承担侵权责任的重大意义。”

  (图据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