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敏

  7月28日,记者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7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6月,全省共办理环境违法案件1469件,处罚金额1.2亿元,适用《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及移送68件。

  会上,通报了3起典型案例。

  案例1:四川绵阳三力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水案

  2020年12月15日,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绵阳三力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发现公司总排口废水COD浓度2610mg/l、石油类浓度180mg/l,两项指标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COD500mg/l、石油类20mg/l)4.22、8.00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30日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6.57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2:自贡贡井万福酒坊利用暗管逃避监管排放废水案

  2021年3月10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贡井区万福酒坊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废水收集池下端设有一根黑色管道,通过该管道违法排放废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6月16日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9.12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查封有关生产设施,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3:达州源美冷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未经预处理超标排放废水案

  2021年2月25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达州源美冷链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排放的生产废水COD浓度为5076mg/L,超过通川区魏家污水处理厂的纳管进水标准(500mg/L)9.15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28日对该企业作出罚款33.62万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