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修理厂维修费用高于官方报价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表示,谷某在一审中对鉴定评估公司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在一审采用修理厂出具的维修清单后,谷某又认为商务公司将车辆送交的修理厂并非宾利4S店,且其维修清单上的部分配件价格高于《鉴定评估报告书》的价格(来自于宾利成都官网的配件报价),修理厂维修清单上的工时费也过高。

  该上诉理由被采纳,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汽车在4S店的保养、修理、人工费用高于一般的修理厂,而案涉车辆作为豪华型汽车品牌,其配件具有独特、稀缺、昂贵等特点,维修标准和复杂程度也比普通的汽车品牌更高,商务公司将案涉车辆送交一般的汽车修理厂维修,更换的部分配件费用高于官方报价,工时及辅料费用也高于按一类维修资质标准计算的标准,且商务公司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也未向修理厂实际支付维修费用,故对于案涉车辆的维修费用以《鉴定评估报告书》为准,认定维修费金额为154.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