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2020年6月,林某某发现了老公杜某某给洪女士转账的事,年近七旬的林某某愤概不已。随后,林某某和洪女士多次互发短信相互辱骂、威胁。

  气愤的林某某开始搜集杜某某给洪女士转账的证据。随后,林某某一纸诉状,将杜某某和洪女士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杜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洪女士的行为无效;请求判决洪女士返还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300余万元。

  面对林某某的起诉,洪女士在庭审中辩称,2001年冬天的一天,她与杜某某同乘一辆出租车(拼车),后杜某某主动承担了她应支付的车费并留下联系方式。事后,杜某某主动联系她,并赠送了一些护肤品。

  洪女士称,2003年,有证人证实她和杜某某在朋友聚餐时喝血酒结拜为兄妹,两人也一直没有发展成为情人关系。直到2008年,杜某某主动告知,她才知道杜某某是某公司老总。

  洪女士也表示,杜某某告诉她,因公司资金流量大,业务需要现金支付,就提出用她的银行卡过账。2011年11月,杜某某指定她在农行开了户,每一次转入账上的钱,她就取现金给杜某某。有时,杜某某打麻将、业务招待、过年过节送礼时,也会让她去结账或取钱。

  洪女士称,她从未截留过杜某某的钱,也未受赠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她与杜某某仅仅是兄妹之情。而现在杜某某与林某某串通涉嫌虚假诉讼,损害了她的名誉,她保留名誉权之诉。

  面对各自的说法,绵阳高新区法院经过调查,认定了杜某某和洪女士在2001年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08年4月起,杜某某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等方式,共计向洪女士赠予钱款共32106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某赠予洪女士款项3210650元的时间段,是在他和林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杜某某赠予洪女士的财产数额巨大,并非日常生活所需,杜某某无权单独处分,其无偿赠予洪女士财产,损害了林某某的合法权益;同时,洪女士接受杜某某赠予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不属于有偿取得。

  此外,洪女士知道杜某某与林某某系夫妻关系,其取得的赠予财产也非善意。杜某某的赠予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其赠予洪女士财产的行为无效。

  对于洪女士辩称杜某某所转的款项用于杜某某公司开支,杜某某以现金形式拿走全部款项,洪女士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辩称内容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绵阳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杜某某赠予洪女士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洪女士返还林某某夫妻共同财产3210650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