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今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订立遗嘱的方式上有更多的选择,“打印遗嘱”是其中一种。

  但“打印遗嘱”可不是“打印—签字—按上手印”就有法律效力的。9月17日,四川在线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新津区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两兄弟分别拿出了一份老人留下的打印遗嘱,虽然上面都有多人签名,但因在法律上存在瑕疵,均未获得法院支持。

  继承纠纷

  兄弟二人各持一份遗嘱,内容矛盾

  该案原被告均系被继承人周某礼、王某书的养子,周某礼、王某书去世后,兄弟二人各拿出一份打印遗嘱,认为父母留下的房子应由自己继承。

  原告周锋表示,2012年3月13日,父母在两名见证人和原新津县五津镇某村民委员会的见证下订立一份遗嘱,确定位于新津区兴园三路的房屋由自己继承。之后,父母先后于2016年、2019年病逝,但遗留的现金8200元、银行存款11486元及房屋均被周鹏私自占有。周锋认为遗嘱是父母生前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应该由自己继承,19686元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

周锋提供的母亲订立的遗嘱周锋提供的母亲订立的遗嘱

  被告周鹏辩称房屋应由其继承。虽母亲在所立的第二份遗嘱中载明房屋由兄弟二人共同继承,但母亲从生病到去世都由自己尽责照顾,周锋一直在外包工,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分得房屋。关于19686元,他表示母亲在世时其中8200元现金已用于家庭开支,存折上的11486元没有查看过,也未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