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钟帆

  9月24日,记者从巴中市巴州区法院获悉,近日该法院曾口法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死者李某某虽为农村户籍,法院判决被告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这是该区首例农村人口适用城镇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21年3月17日,林某某驾驶轿车沿黄浮高速公路下行线由祁门往黄山市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黄浮高速下行线处,车辆刮撞护栏后发生侧翻,造成车上乘坐人李某某当场死亡,林某某及车上乘坐人王某某、张某某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虽死者李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在农村,但目前我国正在推进乡村振兴与城乡融合,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城乡之间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结合已在四川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故本院认为适用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较宜,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据了解,法院在审理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时,以往均采取“城乡二元”赔偿标准,即根据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身份,区别计算其应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自2021年3月1日起,四川全省各级法院全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意味着在四川全省范围内,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成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