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吴忧 资阳观察 王瑞琪

  9月24日,位于资阳城中心的凤台山上游人如织。自从建成凤岭公园后,这里就成了当地群众休闲的好去处。“把原来的野岭变成现在的凤岭,不容易。”年近6旬的李平感叹,守护好这些城区山体,已经成为资阳人的共识。

  这样的共识,已经上升至立法层面。9月24日,资阳市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资阳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据悉,《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资阳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副局长柳正勇表示,包括凤岭公园在内的资阳市中心城区山体,将受到专门的法律保护。

  重大意义

  为城区山体保护开发提供法律依据,处理好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

  为什么要对城区山体专门进行立法保护?资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倪勋表示,制定《条例》,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强化山体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力度的迫切需要,同时,对资阳市生态发展战略和实现发展定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资阳是一个典型的‘山水格局’城市,中心城区有沱江和九曲河两条主要河流,有大大小小上百座自然山体,保留山体作为城市一部分,具有‘山在城中,城在山中’的独特优势。”资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龚华介绍。他表示,在山体保护与合理利用中,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分类施策,因山制宜等,不搞大开发,统筹布局中心城区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将维护生态安全放在首位;因山制宜制定绿化或利用方案,通过建设生态游步道、打造城市公园等方式,充分发挥中心城区山体的生态价值和社会功能。

  着力重点

  中心城区部分山体纳入规划保护,山体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

  中心城区内并非所有山体都纳入保护,而是具有一定的特征、功能和价值的山体。

  具体来说,《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地和丘陵:对城市生态屏障、景观统领、视线通廊起重要作用;承载城市居民共同历史记忆;具有防洪排涝、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修复、生态防护等功能;具有其他特殊生态、经济、社会或者文化价值确需保护的。

  《条例》也细化了山体保护措施,规定了分级保护制度。《条例》规定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根据区域位置、山体植被、生态功能、自然人文景观等因素,将保护范围内的山体划分为一级保护山体、二级保护山体。

  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完整、景观原生独特、构筑城区生态屏障的山体应当列入一级山体保护名录。该范围内除依法建设消防、能源、通信、气象、地震监测和生态游步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外,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生态功能基本完整、景观自然和谐、构筑城区局部景观格局的山体应当列入二级山体保护名录。该范围内除山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规定的设施外,可以建设城市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同时,还规定了山体保护范围内8类禁止行为,如禁止擅自挖山、开矿、采石、取土、开垦等破坏山体完整性和原貌;擅自移动、损毁山体保护界碑或者标志;烧荒、野炊等野外用火等。

  治理特色

  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开发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机制

  《条例》落实了山体修复治理责任,建立了修复治理机制。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建设谁修复、谁破坏谁治理”的责任机制,经过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造成山体破损的,建设项目业主是修复治理责任人;破坏、损坏山体能够查明责任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承担修复治理责任;因自然灾害造成山体破损的,或者无法查明责任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及单位组织修复治理。

  《条例》规定,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未依法查处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调查处理;因渎职行为导致山体遭受破坏等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擅自移动、损毁山体保护界碑或者标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