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10月13日电 (记者 刘忠俊)13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下称:四川省消委会)向社会公布了一批老年消费典型案例,旨在更形象、直观地引导老年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消费,同时依法维护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老年消费典型案例包括:免费保健是套路,夸大作用为收费;电视购物有猫腻,代收货款有陷阱;免费游玩是幌子,实则推销产品费用高;保健品虚夸包治疾病,消委不懈追回救命钱;老年人存款被高额利润“忽悠”变为保险;八旬老人中“大奖”,却被忽悠买“药品”;商家健康讲座套路多,鸡蛋礼品是诱饵;保健食品被夸大功效,老人使用无效果;康养消费擦亮眼,看清本质再下单;维修停车费用高,未先告知收费惹纠纷等。

“重阳敬桑榆 消委护权益”为主题的老年消费新闻通报会现场。刘忠俊摄“重阳敬桑榆 消委护权益”为主题的老年消费新闻通报会现场。刘忠俊摄

  2021年9月11日,德阳广汉市79岁何先生老伴被某保健按摩店服务员邀请进行免费体验,办理了会员卡,现场交了100元定金,随后推销人员到其家中收了半个疗程4800元费用。两天理疗后其老伴脚出现疼痛红肿现象,多次找按摩店要求医治和退款,服务员以其在治疗单据上签了字和负责人不在为由拒绝退款。无奈之下,于9月16日到广汉市消委投诉。工作人员听取事情经过和诉求后,通知保健按摩店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经现场了解,消费者反映基本属实,消委工作人员要求保健按摩店经营者规范工作人员销售行为,不得夸大和作引人误解按摩效果,严格管理预收款。最后,双方在消委工作人员调解下达成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相关医疗费用,同时退还预收的4900元保健按摩款的协议。

  2021年7月24日,李先生因看电视购物广告后,通过货到付款方式购买了一台智能大屏手机199元。7月30日到货后,快递小哥坚持要先付费再开箱,无奈之下李先生先支付了相关费用,开箱后发现手机屏幕上有很多划痕,手机也不能开机,充电后也不能开机,与电视购物广告上宣传内容大相径庭,李先生当即电话联系快递小哥要退回费用时,对方说只有找商家。然而,李先生联系商家说要退货后,电话却再也拨不通了,消费者投诉至四川省消委会。省消委会通过联系电视台,将消费者投诉信息及相关证据反馈电视台,经电视台协助调查,证实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电视台投诉处理人员通过李先生所提供的商品名称和购物订单、姓名、电话等信息,很快联系到商家,经与商家、消费者沟通,最终达成退货退款调解意见。

  “货到付款”按常规理解应该是:货物收到觉得满意后方才付款。但实际是:快递员只允许消费者验看外包装,要拆封验货,须先付货款。至于拆封后“验”的结果,与快递公司无关。先付款后验货的霸王规定,让消费者承担着极大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快递公司变相成了不法商家和骗子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代收货款中“先付后验”的交易程序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2020年1月13日,家住峨眉的李女士等五名老年人向峨眉山市消委求助,称1月9日她们被邀请在某农家乐开会,免费吃豆花饭,免费打牌玩耍,其间有商家现场演示,宣传推销食材净化机。每台价格3000元,五人每人购买一台。回家后发现效果不像推销时所宣传那样,感觉净化后的食材口感不好,想退货发现联系不上销售者,拨打售后电话也无人接听,找不到商家和销售人员,遂向当地消委投诉。峨眉山市消委接诉后,通过李女士等人提供的销售商联系电话和购买产品的相关票据,与销售商取得了联系,并查询到该公司经营场所及联系方式。经沟通调解,最终该公司同意5名老人退货要求。

  现在以老年人为目标的骗局较多,不法经营者主要利用老年人有闲钱、知识老化、节俭和防范意识差,通常组织老年人品茶聊天、开展活动、赠送礼品、免费旅游等活动,吸引老年人参与,然后再用话术一步一步地套路老年人,多发于医疗保健、投资理财、电信网络领域。面对骗局,老年消费者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守住“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和“合法正规的渠道”两条底线,同时要多关注媒体、社区宣传栏等的防诈骗宣传,了解当前多发的各类诈骗手法,提高警惕。

  2019年6月23日,四川消费者曹女士被高额返利吸引,与某养老服务机构签订了《养老服务合同》,支付5万元养老服务费,可用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的医疗救助、生活、床位、旅游、护理费等费用。同时双方约定如未消费,一年后全额返还,消费者每月还将获赠代金券666元,如代金券未消费,则用现金抵付。2020年6月3日,养老服务公司与消费者签订《协议书》,协议中载明双方自愿解除2019年6月23日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5万元由养老服务公司分期退还,截止协议约定日,消费者仍未收到返还款,遂向四川省消委进行投诉。

  接诉后,四川省消委会开展了调查,投诉双方对《养老服务合同》及《协议书》并无异议,合同及协议内容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养老机构辩称延期返款主要由于自身经营不善、资金不足。经调解,养老服务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返还消费者2.5万元。随后,四川省消委会约谈了养老服务公司,养老服务公司于1月21日提交了《退款约定》,约定于2021年3月底退还消费者剩余费用2.5万元,而养老机构依然没有按约定退还剩余费用。

  本案中,消费者与养老机构的法律行为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签署《协议书》约定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款项后,养老机构以各种理由迟延履行返还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案例消费者可提起诉讼请求养老机构返还费用,养老机构应承担继续履行义务。此案例的养老机构不仅要承担返还费用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还将承担约定日起未返还款相关利息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