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淅 王倩 邓寒允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雍剑波

  “癞蛤蟆”又名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然而,近日在自贡、广安等地,有些人却在夜间使用灯光照射的方式捕捉“癞蛤蟆”,最终因犯非法狩猎罪全部获刑。

  自贡:两人一小时捉70只中华蟾蜍

  近日的一个晚上,自贡市自流井区的林某、母某准备了“夜间行动”的头灯、背篓等工具,从家里出发,沿村道和自宜路往自贡市市区方向行进,沿途采用灯光照射的方式捕捉蟾蜍。短短一小时内,二人“收获颇丰”,捕捉了70只蟾蜍。第二天,林某、母某在自贡市自流井区舒坪镇上阳村办公室附近捕捉蟾蜍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民警现场查获疑似蟾蜍个体70只,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这70只疑似蟾蜍均为中华蟾蜍,属两栖纲无尾目物种,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涉案中华蟾蜍价值为100元/只,被告人捕获的70只蟾蜍价值为7000元。

  近日,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公开 开庭审理了该案,该院院长陈位初担任审判长,区检察院检察长雷桂英出庭履职。庭审中,被告人林某、母某陈述了其捕捉蟾蜍的原因:一是听村里的人说以蟾蜍入药可以医治母亲的疾病,二是听说蟾蜍可以售卖且价格不低。“都是吃了没文化的亏啊!从来不知道捉‘癞蛤蟆’也犯法,我们现在很后悔,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我们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了,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宽处理。”被告人后悔道。

  自流井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母某在禁猎期内,违反狩猎法规,未办理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使用禁用的夜间头灯照明禁猎方式,狩猎野生中华蟾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林某、母某的犯罪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承办法官依法当庭判决被告人林某、母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人非法狩猎所得的70只中华蟾蜍已由自贡市自流井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地矿股工作人员放生野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