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雨城区草坝镇的一对夫妻,将他们的前女婿告到法庭,认为其没有履行协议的赡养义务,希望返还其承包的土地。前女婿则认为,他尽到了协议的赡养义务,双方各执一词。

  近日,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该起案件。最终,在雨城区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前女婿返还承包土地。

  女婿对岳父、岳母具有赡养义务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官就此案表示,法律没有关于女婿对于岳父、岳母,或是媳妇对于公公、婆婆需要赡养的规定。

  案件回放

  达成赡养协议

  多年后发生纠纷

  家住雨城区草坝镇的万某夫妇与施某原本是岳父、岳母与女婿的关系。多年前,万某夫妇的女儿即施某的妻子,在生二胎时去世,而后女婿施某也再婚。

  两家人因居住较近,又因有外孙女的关系感情很好,经常来往走动,互相帮助,仍然以亲人相处。2003年,双方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万某夫妇自愿将其自留地交给女婿施某来种植。而女婿施某需要每年给予其180公斤大米,每人每月30元生活费,就这样两家人和谐生活了多年。  

  今年8月份,万某夫妇却一纸诉状将其前女婿施某告上法院,认为其没有履行到协议的赡养义务,希望返还其承包的土地。但施某则认为,他尽到了协议的赡养义务,双方各执一词。

  案件结果

  调解促协议达成

  前女婿退还土地

  在征求双方同意后,法院对双方的矛盾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告知双方从法律角度来讲,女婿对于岳父、岳母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的。

  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施某于2021年8月30日前退还万某夫妻《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载明的1.2亩土地。

  法官说法

  法律并未规定

  女婿具有赡养义务

  按照中国传统,男婚女嫁意味着男女双方各自多了一对父母,要把对方的父母也当成自己的父母一样赡养、照顾。但在实际上,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官表示,这里的子女主要是指自然血亲中的子女,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法律拟制血亲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在法律的层面上没有关于女婿对于岳父、岳母或是媳妇对于公公、婆婆赡养的相关规定。因而只是道德上的要求,而非法律上的义务。若私下签订赡养协议,这份赡养协议也属于合同性质,不是法律层面上的赡养义务。法官表示,法律是为道德兜底的。在赡养老人这个问题上,法官表示,更应该靠道德自觉而不是法律约束。 

  陈健平  本报记者  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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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