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欠钱不还,还伪造转账凭证,企图糊弄了事,没想到却被执行法官一眼识破。近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重拳打击诉讼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依法对被执行人袁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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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某某是一名汽车销售中介,2020年7月,陈某出于双方交情,介绍自己的朋友李某到袁某某处购买汽车,由陈某向袁某某预付定金。李某自行支付全款提车后,却发现该车与袁某某所述不一致且存在差价。经协商,袁某某承诺给予李某相应赔偿并由陈某代为支付。购车结束后,袁某某一直未退还陈某垫付的定金及赔偿款,无奈之下,陈某将袁某某、唐某某(两人原系夫妻现已离婚)告到法院。

  今年7月,双方在案件二审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共同确认袁某某、唐某某于2021年8月31日之前向陈某支付14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但期满后,陈某仅收到袁某某5628元的银行汇款。于是,陈某向金牛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伪造证据 依法处罚促履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该院承办法官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10月14日,被执行人唐某某电话联系法官,称袁某某已履行完毕,请求法院解除冻结措施。承办法官立即联系申请执行人陈某,陈某却表示只收到5628元。针对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承办法官立即到银行调取收款方陈某、付款方袁某某的银行流水,发现袁某某确实仅向陈某转账了5628元。

  承办法官传唤被执行人袁某某、唐某某到院询问,要求袁某某提供转账凭证的原件及银行流水。袁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一张已被损坏、看不清楚金额的转账凭证。法官向袁某某严肃释明,伪造证据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袁某某这时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主动承认通过P图将转账凭证金额5628元修改为145628元,唐某某对此并不知情。

  为打击诉讼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承办法官依法对袁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以示惩戒和教育。袁某某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处罚,并主动将罚款缴纳完毕,于10月20日向陈某归还了所有涉案欠款,该案圆满执结。

  (毛海容 孙娜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赵诗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