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11月12日,记者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眉山仁寿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袭警罪案件。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袭警罪正式明确单独设置,对于袭警情节严重的,最高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图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图

  经法院审理查明,6月2日晚10时许,廖某某与朋友酒后在仁寿县汪洋镇广场街附近与人发生口角并互殴。晚10时30分左右,仁寿公安局民警及辅警着制式制服、驾驶制式警车到现场处警。

  从民警现场的执法记录仪中可以看到,在接受警察询问时,廖某某耍起酒疯,拒不配合民警,又是要烟,又是催警车,还出言辱骂民警。

  民警将廖某某押上警车准备带回派出所调查。在警车上,廖某某打掉民警肩上的执法记录仪,脚蹬民警胸口,并用嘴撕咬民警左大腿外侧,至民警警裤被咬穿,造成左大腿上段形成一个3.5cm*3.5cm的皮肤红肿及表皮剥落。经鉴定,民警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廖某某当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经依法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并致一名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

  为严肃法纪,综合考虑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影响,法院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件承办法官王飞表示,人民警察是人民的守护神,保护警察就是保护人民群众,警察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袭警罪,是通过维持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继而维护法律权威,配合警察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暴力袭警不仅是对民警人身权利的侵害,更是对法治权威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