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新政”推行后,一楼低层住户的权益如何保障?

  “在《指导意见》中,实际上已经对此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回复,利益受损方主张权益的渠道是畅通的。”四川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政”已经明确:包括低楼层住户在内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两调一诉”来主张自己的诉求。

  何为“两调一诉”?“两调”即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一方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调解。“一诉”即利害关系人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两调一诉”,伍三明解读说,这里的“两调”是有先后顺序的,即先进行社区调解再进行街道一级调解。但诉讼,可以随时提出,不受是否参与调解的影响。

  公平合理 可引入第三方评估和参与的专业力量

  那么,关键问题来了:对安装电梯的比例,《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但安装后,低楼层住户受损的利益怎么办?如果要补偿,究竟该补偿多少?

  这个问题,涉及到对于《指导意见》基本原则的理解。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明确“老楼装新梯”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主、公平合理、便民利民、保障安全”的原则,尊重业主意愿,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过程监管,保障使用安全。

  其中,公平合理引人关注。什么是公平合理?上述负责人解释说,比如对一些弱势群体的优先照顾,“《指导意见》中特别提出:申请电梯增设的业主中有老年人、残疾人、失能人员的,在调解中予以优先照顾”。

  公平合理,具体到低楼层住户身上,如何补偿?

  “关于这一点,在《指导意见》中,虽然没有明确,但基本原则中‘业主自主、公平合理’的表述,已经指明了方向。”伍三明表示,每一个院落地段不同、每一个小区楼栋不同以及其他差异性,需要在具体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来进行把握,“很难让相关部门出台一个统一的标准,这需要在公平合理原则的基础上,由业主来自主确定”。

  伍三明说,在四川电梯“新政”执行中,对于公平合理的把握,需要安装电梯利益相关方来共同确定。“比如, 低楼层住户,可以要求高层住户进行补偿,但也不能‘狮子大开口’,过高的要求,明显会违背公平合理的原则”。

  补偿的标准,无法统一制定。那么,有没有相关可以参考的依据?

  对此,伍三明建议,在《指导意见》执行和电梯增设的实际操作中,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来进行评估,评估低楼层住户受损利益的价值,“这样会让高低层住户之间,有一个可以进行参考的依据,既便于操作,也最大程度上保障了低楼层住户的利益补偿”。

  同样的,伍三明认为,在社区居委会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两调”过程中,也可以考虑引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观察员等从第三方角度发表意见,供矛盾纠纷当事人参考。

  “公正合理,主要还是要落到实际执行上。”伍三明认为,《指导意见》提供了基本方向和指导原则,更需要执行中的准确领会和把握。他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在编制电梯增设方案、签订电梯增设协议等过程中,可以考虑把补偿具体方案写进去、写明确”,在产生争议需要调解时,“社区居委会和属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同样需要坚持公平合理原则,既要积极推动电梯增设工作,也要积极照顾低楼层住户的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