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供图)庭审现场。(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供图)

  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11月23日,四川在线记者从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蒋某某袭警案当庭宣判,部分公安民警参加旁听。该案系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中江县首例以袭警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3月29日,中江县公安局东北派出所民警在依法出警处置王某某与他人的纠纷过程中,王某某拒不配合调查,将民警正在使用的警务通打掉在地,民警依法对王某某进行控制时,王某某的妻子蒋某某上前对民警进行抓扯,不断挥舞拳头殴打民警的头部,并在自己倒地后向周围群众胡乱叫喊“警察打人”,导致办案程序停止。中江县公安局将蒋某某传唤至中江县公安局东北派出所办案区。经鉴定,民警税某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庭上,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采用抓扯、殴打等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致警察轻微伤,其行为不仅损害了警察的人身权利,同时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袭警罪。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公诉人建议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中江县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蒋某某犯袭警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蒋某某一年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