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刺死人一审判无期上诉

  四川省绵阳市检察院一审起诉书指控,1992年4月17日晚上10点左右,叶书平与朋友周龙明在绵阳市涪城区丰谷镇大西街13号供销社营业大厅2楼佳乐舞厅玩乐时,因琐事和他人发生纠纷。打斗过程中,叶书平用拳头打中围观的蒋某,很快打斗被劝开。叶书平和蒋某陆续来到舞厅1楼人行道上。此时,被误伤的蒋某和被害人巩显春找到叶书平,要求就误伤一事讨说法并发生纠纷。

  检方称,争斗中,叶书平持刀刺伤蒋某左手臂,又朝阻拦其行凶的巩显春肋部捅刺,随即逃离现场,巩显春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绵阳警方1992年4月18日对案件立案侦查,警方2019年作出鉴定书显示,被害人巩显春系被单刃锐器致肝肾破裂后大量失血、循环衰竭死亡。

  叶书平涉嫌故意杀人案,2019年11月被公诉后,绵阳市中院2020年10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叶书平在纠纷中不计后果,持刀胡乱捅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1979年《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对于叶书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叶书平行凶、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等辩护意见,绵阳中院没有认可。法院认定叶书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向被害人家属进行附带民事赔偿。

  一审宣判后,叶书平在监狱内写下上诉状向四川省高院提出上诉。他认为法院一审采信的证言、证据前后矛盾,认定的事实不清、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故意杀害被害人,以及一审对案件诉讼时效、鉴定报告证明力等没有进行审查,要求四川省高院改判自己无罪。

▲叶书平领取的“邓平”身份证。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叶书平领取的“邓平”身份证。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对方先动手自己是正当防卫

  绵阳市中院一审判决中认定,事发当晚佳乐舞厅冲突中,叶书平和朋友周龙明从舞厅下楼后,死者巩显春和蒋某上前拦住叶书平,蒋某称“自已被误伤要打回来,并动手打叶书平”。叶书平一方认为,法院对于案发事实没有清楚认定,被害人巩显春不法侵害在先,叶书平是“标准的正当防卫”。

  叶书平通过书信表示,一审认定其持刀乱捅事实均是斗殴参与者的说法,没有非参与殴打者亲眼看见他捅刺巩显春,“胡乱捅刺只有王某一人所述,而且还是传来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一审法院判决中引用的多位证人证言称,当晚叶书平和其他人在舞厅中发生冲突误伤蒋某后,遭到蒋某和死者巩显春的拦截。蒋某和巩显春先对叶书平以“一拳打在矮个子(叶书平)的背上”、“就朝那娃(叶书平)肚子上打一拳”的方式进行攻击,叶书平才拿刀伤害巩显春和蒋某。

  绵阳市中院一审判决虽没认可叶书平是正当防卫,但对被害人巩显春在案件中有过错作出认定,称被害人巩显春、蒋某在前一纠纷尚未平息、有可能继续发生打斗的情况下,以被误伤为由上前挑衅并首先动手打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以酌情对叶书平从轻处罚。

  叶书平的妻子黄芳对上游新闻记者称,即使按照绵阳市中院一审通过言词证据认定的事实,被害人巩显春和蒋某等人并非是为了“琐事”而是无事生非。“无端侵害叶书平,危及叶书平人身安全,有重大过错且手段明显过激”,面对巩显春和蒋某等人一方的不法侵害,“叶书平无奈之下被迫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