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电竞比赛中,主办方为冠军获得者准备的奖品是一辆 MINI COOPER 汽车,慕名参赛的95后选手江某和罗某过五关斩六将夺冠后,主办方却迟迟未履行承诺,二人遂将主办方告上法院。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了这场悬赏广告纠纷,判决主办方向二人支付电竞比赛冠军奖励折现款16万元。
告上法庭
比赛夺冠获奖却不见奖品
2020年9月,江某、罗某在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平台看到某电子竞技游戏比赛公告,公告中承诺:该竞技比赛冠军选手可获得 MINI2020 款 1.5TCOOPER 一台。江某、罗某遂按照公告要求报名参加比赛,最终获得了冠军。不料,两人却迟迟未等到冠军奖励。
无奈之下,江某、罗某向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家与赛事有关的公司(以下简称为A、B、C公司)向其二人支付MINI COOPER市场折现价18万元。
法院开庭
三家公司谁来担责?
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持有商号与赛事标志相似;B公司系本次赛事的主办方、组织者;C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宣发执行合同》,约定B公司为本次电竞比赛主办方,C公司为此次比赛的线上报名、宣发执行方。此次电竞比赛信息在各大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均发布了公告,公告中载明冠军大奖为定制MINI2020款1.5TCOOPER。江某、罗某所在战队夺冠后,二人签订《领奖协议书》,内容为同意二人代表冠军战队申请将奖品替换为现金奖励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作为电竞比赛主办方、组织者的事实清楚,江某、罗某予以认可。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站等途径发布比赛信息,构成向不特定电子游戏玩家发出要约,符合悬赏广告中的“优等悬赏广告”的特征。江某、罗某作为电子游戏选手,根据比赛组织规则取得冠军,在根据悬赏广告内容完成指定行为者中按规则评定为优等者,B公司应履行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本案合同及微信公众号内容能够证明C公司系本次赛事商业广告的受托发布者,而非主办方,不是优等悬赏广告的悬赏人,根据合同相对性不应承担合同责任,且C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电竞比赛也真实举行,B公司存在迟延履行兑现奖励的行为不能证明C公司发布了虚假广告,也不存在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A公司仅因商号与赛事标志相似,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组织者应按照承诺支付报酬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向不特定对象发出合同要约的一种特殊形式,特定行为人以自己完成特定行为的形式完成对该要约的承诺。特定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的指定行为,悬赏人即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优等悬赏广告是悬赏广告中的一种特殊类型,是指悬赏人在发布悬赏广告时,声明仅对完成特定行为人中的一名或若干名优胜者支付报酬的情形。
现实生活中,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主办、组织的电子竞技、体育单项等方面的竞赛活动日益频繁。竞赛组织者发布的竞赛和优胜奖励信息,即属于优等悬赏广告。对于按发布信息制定规则完成特定行为的优胜者,竞赛组织者应当按照悬赏广告中的承诺支付报酬。有时商业广告信息的广告发布者与竞赛主办者即悬赏人不是同一主体。参与者在参与活动前,有必要留意悬赏人的身份,以确定负有报酬支付义务的主体,注意保留相应证据,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广告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天法宣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