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建平 四川在线记者 王若晔

  11月25日,记者从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在“长江禁捕打非断链”“铁拳行动”及“城乡接合部、农村地区集贸市场以及学校周边假冒伪劣商品整治”执法行动开展期间,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涉及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产品、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等。具体如下:

  [案例一]

  遂宁市河东新区某火锅店虚假宣传销售“野生乌鱼片”案

  2021年8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遂宁市河东新区某火锅店虚假宣传销售“野生乌鱼片”。

  经调查,该店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遂宁市高新区某超市销售不符合要求的“野生鲫鱼”案

  2021年10月23日,执法人员对遂宁市高新区某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水产区鱼类销售展示柜上标注有“野生鲫鱼”字样,但该生活超市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鲫鱼的进货发票、供货商资质证明、鲫鱼产地证明、鱼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经调查,该生活超市销售鲫鱼标注“野生鲫鱼”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遂宁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液化石油案

  2021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现场对遂宁市某液化石油气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了二甲醚,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产品货值金额巨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目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四]

  遂宁市大英县段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7月3日,接到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在段某租用的厂房内查获一批当事人自行生产的“心相印”纸面巾,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心相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和没收涉案财物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遂宁市安居区某药店销售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案

  2021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在开展“交叉执法”检查中发现,遂宁市安居区某药店的药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启牌口服液”和医疗器械“景迪创口贴”。

  经调查,该药店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虽有两项违法行为,但是依据“择一重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一章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和没收涉案财物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射洪市某粉丝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红薯酸辣粉条”案

  2021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射洪市某粉丝厂生产的“红薯酸辣粉条”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国家规定。

  经调查,该厂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遂宁市经开区某日化用品店未按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案

  2021年6月22日,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执法人员在遂宁市经开区某日化用品店现场查获其非法生产的餐具洗涤剂。

  经调查,该店未按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相关的餐具洗涤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财物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遂宁市船山区某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1年9月2日,执法人员到船山区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销售的7个品牌的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

  经调查,该店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