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IP”是指虚拟拨号设备,一台设备可供上百张手机SIM卡同时运作,它能从境外任意切换手机号码拨打受害人电话,通过远程操控拨号实现“人机分离”,隐匿犯罪分子位置,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近日,大邑县法院审结一起架设GOIP设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4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造成20名被害人共计损失29万余元,最终,4名被告人全部获刑。

  以电话营销为由 违规架设设备

  2019年8月,被告人姜某、陈某共谋通过网络开展电话坐席业务,由姜某负责在网上购买GOIP等设备邮寄给陈某,陈某负责安装、调试。随后,陈某找到合伙经营某通信公司营业部的谢某、朱某,以电话营销房产、教育信息为由,将8台GOIP设备安装到某通信公司营业部的一间办公用房内,并商定按照拨打分钟数支付报酬。朱某知道这并不是公司的正常业务,不属于合法行为,但因为想到能完成公司办电话卡的指标任务,又能把号卡中的“分钟数”卖出去获取一些利益,便答应了。随后,谢某、朱某提供大量手机卡插入GOIP设备中使用,平时设备的维护由陈某通过微信指挥谢某操作。

  2020年2月,谢某、朱某接到某通信公司通知,其营业部开通的手机卡中有4个号码涉嫌诈骗。某通信公司要求谢某、朱某立即进行核实。随后,谢某、朱某便询问陈某、姜某二人。在姜某告知其不可能实施诈骗活动后,谢某、朱某遂不再理会此事,继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开展该业务。

  经查,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安装在谢某、朱某营业部的GOIP设备向外拨打诈骗电话致涂某等20名被害人报案,涉案金额29万余元。姜某获取违法所得198461元,分给陈某3833元,通过银行转款给朱某1.2万元。

  明知涉诈仍帮忙 4人均被判刑

  大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等4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且造成20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9万余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4名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综合考量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赃数额等因素,及各被告人相应的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退赃等情节,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姜某、陈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并处罚金各2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谢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各1.5万元;对扣押在案的GOIP卡池机9台、服务器2台、显示器1台、电话卡3763张、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2台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继续追缴姜某的违法所得198461元、陈某的违法所得3833元,对朱某、谢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介绍,GOIP设备是一种能够实现异地漫游的网络通讯设备,可以将传统的电话信号转换为网络信号。一台GOIP设备可以同时接入上百张手机卡,支持电话呼叫、短信群发、远程控制、人机分离等功能,从而成为不法分子远程操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重要工具,既让被害人损失惨重,也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困难。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自2020年10月全国开展“断卡”行动以来,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安装、使用GOIP设备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大量不法分子及其安装的GOIP设备被查获。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要为非法安装的GOIP设备提供任何帮助,也不能将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售、租赁给他人,切莫贪图小利、心怀侥幸,从而被信息网络犯罪分子利用,甚至给自己招来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邹萍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朱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