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私利,刘某利用某网站非法买卖公民信息获利35万余元,近日,合江县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

  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3月15日期间,刘某和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非法购买的某网站内部账号,以成都市某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成都市锦江区设立工作室,招聘向某等8人(均另案处理)作为员工。刘某等人通过下载某网站上包含公民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的求职者简历,非法向他人出售共计18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获利35万余元。

  合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该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刘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合江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法官提醒,信息化社会,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贩卖等现象突出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色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许多电信网络诈骗方式都以获取被害人隐私信息为先决条件和必经步骤,因此,广大群众把好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一关,从源头杜绝隐私外泄对于避免财产损失至关重要。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李慧至 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