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王代强

  1月10日,省林草局发布《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采伐(含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蓄积,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严格控制天然林皆伐改造,禁止移植天然大树进城。

  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蓄积,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征求意见稿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放在第一条,并明确了采伐限额管理范围:采伐(含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蓄积,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对于竹林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以及经依法批准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同时,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征求意见稿明确,各地要按照《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实施“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川林资函〔2021〕277号)要求,严格执行经省政府批准的“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突破、截留和调整。集体和个人之间的采伐限额可以调剂使用。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采伐限额和更新采伐限额。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和其他重大自然灾害确需清理受害木的,其采伐限额可在县域范围内不分类型集中使用;限额不足的,可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由省林草局统筹管理。

  严格控制天然林皆伐改造,禁止移植天然大树进城

  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征求意见稿明确,继续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控制天然林皆伐改造,禁止移植天然大树进城。加强公益林抚育和更新采伐、低质低效林改造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程和政策要求,合理确定采伐对象、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科学实施森林抚育和低产低效林改造,加快森林正向演替,逐步提升天然林和公益林生态功能。不得通过抚育、更新、改造降低公益林防护功能,不得擅自将公益林改变为商品林。

  采伐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以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林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伐国家公园的林木,需征求国家公园县级管理机构意见后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批复同意;采伐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林木的,需取得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政许可;采伐森林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木的,需征求其管理机构的意见;采伐地质公园范围内林木的,需征求市(州)、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的意见。

  采挖移植林地上林木,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要求执行。涉及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树木、古树名木的采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采伐按照一般树木管理。

  科学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采伐限额实行“阳光分配”

  征求意见稿明确,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须依法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依法批准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公路法、防洪法、城市绿化条例或地方性法规等规定管理。

  采伐古树名木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成都、泸州、德阳、绵阳、乐山、南充、宜宾、达州8市按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规定,由市级林草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机关核发;其余市(州)由省林草局委托所在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机关核发。

  在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在不突破年采伐限额的前提下,科学开展人工商品林采伐。采伐限额实行“阳光分配”,严禁截留、买卖限额指标。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3亩或者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的,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不再进行伐前查验等程序。

  在加强林木采伐执法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诚信管理机制。林木采伐被许可人、伐区调查设计单位对林木采伐申报和设计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失信主体,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机关要将其记入采伐审批系统林木采伐失信名单,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约束惩戒。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至1月29日,可通过电话(028-83364001)或电子邮件(525894957@qq.com)方式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