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燕巧

  1月10日,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了2021年广元市被终生禁驾的14名驾驶人名单。其中,12人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2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名单如下:

  1、2019年12月1日20时许,苟某(男,广元市旺苍县尚武镇人)醉酒(血液酒精含量值142.7mg/100ml)后驾驶川59***小型汽车在旺苍县嘉川镇542国道63公里300米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后苟某驾车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行驶至尚武镇加油站处与路边停放的车辆相撞再次造成事故。旺苍县人民法院对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决。2021年1月14日,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给予苟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2019年8月22日0时33分许,雷某良(男,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人)醉酒(血液酒精含量值101.1mg/100ml)后驾驶渝D13***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利州区大荣公路0004公里100米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行人张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利州区人民法院对某春良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决。2021年2月7日,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给予雷某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3、2018年10月28日21时55分许,宋某荣(男,广元市利州区白朝乡人)醉酒(血液酒精含量值162.2mg/100ml)后驾驶川H55***小型汽车行驶至利州区宝轮煤矿-白朝乡2公里300米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欧某当场死亡。利州区人民法院对宋某荣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决。2021年4月13日,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给予宋某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4、2020年9月24日21时04分许,何某才(男,成都市青羊区人)醉酒(血液酒精含量值117mg/100ml)后驾驶川AM5***小型汽车行驶至青川县滨河路500米(小地名:青川县乔庄镇人民公园牌坊门前)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赵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青川县人民法院对何某才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决。2021年5月10日,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给予何某才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5、2020年9月26日1时25分许,王某钊(男,广元市剑阁县人)醉酒(血液酒精含量值142.8mg/100ml)后驾驶川AM5***小型汽车行驶至剑阁县下寺镇环山路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母某重伤(重伤二级)。剑阁县人民法院对王某钊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决。2021年5月11日,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给予王某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6、2020年11月28日8时23分许,涂某楚(男,广元市剑阁县演圣镇人)驾驶无号牌“长安”牌四轮车(经鉴定系机动车)行驶至剑阁县境内347国道2416公里900米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贾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涂某楚逃离现场。剑阁县人民法院对涂某楚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决。2021年5月20日,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给予涂某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7、2020年7月9日1时许,何某林(男,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醉酒(血液酒精含量值113.7mg/100ml)后驾驶川JHU***小型汽车行驶至旺双路旺苍县东河镇天符村8组(小地名:离妻岩)路段处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李某、赵某当场死亡,余某重伤。旺苍县人民法院对何某林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决。2021年5月20日,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给予何某林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8、2020年12月25日4时29分许,朱某路(男,广元市剑阁县普安镇人)醉酒(血液酒精含量值87.9mg/100ml)后驾驶川HZ6***小型汽车行驶至剑阁县普闻路0公里50米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李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朱某路逃离现场。剑阁县人民法院对朱某路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决。2021年7月14日,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给予朱某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9、2020年9月2日23时30分许,王某森(男,广元市苍溪县人)醉酒(血液酒精含量值162mg/100ml)后驾驶川HS2***小型汽车行驶至苍溪县汉昌路214号外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李某(重伤二级)、吕某、张某受伤。苍溪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森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决。2021年7月14日,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给予王某森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10、2020年12月15日5时36分许,李某江(男,广元市旺苍县东河镇人)醉酒(血液酒精含量值117.8mg/100ml)后驾驶川HDN***小型汽车行驶至利州区苴国路600米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牟某1当场死亡,牟某2、边某受伤。利州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江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决。2021年9月18日,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给予李某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11、2020年7月19日4时4分许,阳某君(男,广元市苍溪县石马镇人)饮酒(血液酒精含量值41.9mg/100ml)后驾驶川HR5***小型汽车行驶至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50米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彭某受伤(重伤一级),肇事后阳某君逃离现场。利州区人民法院对阳某君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决。2021年9月22日,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给予阳某君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12、2021年3月19日21时51分许,邓某云(男,广元市旺苍县普济镇人)醉酒(血液酒精含量值84.7mg/100ml)后驾驶浙JK3***小型汽车行驶至旺苍县境内542国道0087公里+850米(旺苍县黄洋镇古店村)路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张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邓某云逃离现场。旺苍县人民法院对邓某云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决。2021年11月11日,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给予邓某云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13、2020年12月16日6时47分许,辜某(男,苍溪县高坡真人)驾驶川HFT***号解放牌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旺苍县境内G542国道嘉川镇榆钱村路段将行人吴某撞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吴某因重伤救治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旺苍县人民法院对辜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决。2021年12月3日,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给予辜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14、2020年8月9日5时26分许,李某松(男,利州区袁家坝办事处嘉陵村人)醉酒(血液酒精含量值126.4mg/100ml)后驾驶川HS0***号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利州区利州西路曾家营路段与对向行驶的袁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袁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利州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松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作出有罪判决。2021年12月14日,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给予李某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广元公安交警提示,驾驶人员应牢记交通安全,守法文明驾驶。饮酒后请勿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拨打报警电话,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切勿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