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观察 徐洋 四川在线记者 袁城霖

  1月12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1年全市10个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达州市创达砼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

  2021年6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达州市创达砼业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沥青砼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取得了环评批复,并于2021年1月起开始生产,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沥青烟燃烧后废气未按环评报告要求建设离子净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冷料斗未按环评报告要求安装蜗壳除尘器;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新增的水温层生产线总投资额35.55万元,未办理环评手续;自闭式拌合楼物料装卸车辆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排放。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达州市对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41万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该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处罚款47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对该公司水稳层生产线未批先建的行为处罚款0.8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该公司物料装卸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行为处罚款1万元。共处罚款89.86万元。

  案例二:达州市桑德水务有限公司(通川区魏兴场镇污水处理厂)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案

  2021年2月24日,执法支队检查发现,达州市桑德水务有限公司(通川区魏兴场镇污水处理厂)于2021年2月15日至2021年2月17日期间,公司运营人员使用其他水样替代该厂出口实际水样进行总氮在线监测,有篡改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

  其行为属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中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即“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对达州桑德水务有限公司利用篡改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33.62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了行政拘留。

  案例三:达州市德运养殖场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2021年3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达州市德运养殖场采取搭设排污泵和软管的方式,将废水收集池(废水收集堰塘)内废液抽排到旁边菜地隐蔽沟渠内,通过菜地隐蔽沟渠排放废水至公路边涵管,最终导致养殖废水直排附近河沟。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对该养殖场处罚款10万元,同时将直接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处以了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