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定贵 全媒体记者 郝飞)7日,苍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诬告陷害罪、诈骗罪、贪污罪的刑事案件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何某荣犯诬告陷害罪、贪污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何某元犯诬告陷害罪、诈骗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被告人何某荣因工作关系与被害人苍溪县供水总站站长赵某产生矛盾,于是伙同被告人何某元共同捏造赵某行贿20万元、开假发票报账30万元、收受贿赂35万元等涉嫌违法犯罪的“举报材料”,并安排前同事、被告人徐某到阆中市将“举报材料”匿名邮寄给相关部门。后经苍溪县纪委监委调查核实,该“举报材料”查无实据。

  何某元与赵某并无利害关系,为何参与诬告陷害?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以来,何某元冒充省级政法部门领导,以能够帮助解决案件诉求、帮助调动工作等为由,先后骗取何某荣、徐某在内的多名被害人财物98万元。

  何某荣给何某元的数十万钱财从哪里来?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9年12月,何某荣在担任苍溪供水总站东溪中心供水站经理、站长期间,采取虚列支出等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财产88.3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荣、何某元共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被告人徐某明知该“举报材料”不实而仍然为何某荣的诬告陷害行为提供帮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诬告陷害罪;被告人何某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何某荣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苍溪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