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兰楠

  1月23日,四川绵阳涪城公安发布警方通报称:2022年1月7日,冯某某从河南省某中风险地区到达涪城区后,未按照防疫规定主动到居住地社区报备,在明知自己的健康码变为黄码并经相关部门短信再三提醒后,仍未向社区报备,且于1月12日晚到居住地小区楼下超市购买商品,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给涪城区、绵阳市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隐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冯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这种行为为啥要不得?记者采访了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律师曾文忠,对此进行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所以,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曾文忠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曾文忠介绍说,因此,出门不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信息登记规定,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检测,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属于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刻意隐瞒曾途经疫区,拒绝接受检疫、隔离,肆意接触他人,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希望通过冯某某一案,能有效引导社会各界增强依法防控意识,公民个人依法落实防控责任,自觉履行防控义务。”曾文忠感慨。此外,警方也提醒到: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全力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对扰乱防疫秩序的违法行为,警方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