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朱艳红 全媒体记者 郝飞)3月2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贾某华等19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悉,该案系公安部“长江禁渔2021”行动第二批督办案件,省高院、省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公安部与农业农村部全环节全链条重点打击案件,犯罪行为地涉及汉江、嘉陵江流域。

  据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指控,2017年,被告人何某成、吕某松、许某清、王某林、何某双等人合伙经营“阆中市某鲜鱼店”从事养殖鱼和野生鱼销售,被告人吕某松、许某清夫妇与王某林、何某双及何某成各占三分之一股份。被告人何某成主要负责管理账务,偶尔到广元市昭化区一带收购野生鱼,被告人吕某松、许某清、王某林主要在外收购各种鱼类运回店内销售,被告人何某双主要在店内煮饭及销售。除每月领取固定工资外,鱼店盈利由被告人吕某松、许某清夫妇,王某林、何某双及何某成三股分红。2019年5月,被告人吕某受雇到该鱼店担任运鱼车驾驶员,同被告人吕某松、许某清等人一起到广元市昭化区一带收购野生鱼。

  2018年以来,被告人贾某华、王某等长期在嘉陵江、白龙江、汉江等天然水域以电击等破坏性方式非法捕捞野生鱼类,出售给吕某松等被告人,并形成长期固定合作关系。

  由于严重污染和过度捕捞,长江流域在短短的30年内失去了鲥鱼、白鲟、鯮鱼等物种。2020年1月1日,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开始实施,对非法捕捞行为“零容忍”。本案中,各被告人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动物大鲵、四川省重点保护水生生物中华鳖、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黄辣丁、石板条、鲤鱼、蒙古鮊。经评定,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200余万元,对嘉陵江、汉江流域等天然水域的生态环境及水生生物资源多样性造成破坏。

  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