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去年,四川进一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重拳出击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查处了一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大案要案。3月14日,在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召开的“3·15”新闻通报会上,公布了四川省2021年度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据悉,这些案例聚焦民生痛点难点、特殊群体保护和行业隐形规则,通过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规范行业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起来看看。
四川省2021年度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鲜美牛肉”非法添加 被处罚款百万
[案情简介]
绵阳江油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对胡某牛肉加工坊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已开封的工业亚硝酸钠。经对食品抽样送检发现,每公斤卤牛肉含14毫克亚硝酸钠,2020年3月16日,胡某涉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被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查,胡某为增加肉制品色泽,按每50公斤冻牛肉(腿子肉或腱子肉)添加3.5公斤食用盐和100克工业亚硝酸钠的比例腌制牛肉,制成可直接销售的白水牛肉(卤牛肉半成品),部分半成品再加工制成卤牛肉。截至案发,胡某累计使用工业亚硝酸钠9.1公斤,加工制作2502.5公斤白水牛肉,货值130130元。胡某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且未办理《食品小作坊备案证》。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江油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没收散装卤牛肉8.18kg、散装冻牛肉29.28kg、散装腱子肉100kg、腿子肉375kg、腱子肉100kg以及工业用亚硝酸钠30.90kg,处罚款130.13万元;未办理变更登记处罚款100元;未按规定备案予以警告;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案例评析]
工业亚硝酸钠是一种工业用盐,是致癌物质,不得用于食品加工,非法使用工业亚硝酸钠加工食品,不顾消费者生命健康,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同时提醒消费者,购买卤肉制品时,不能只在意外表的光鲜亮丽,应多关注食品安全。
案例二:生产“问题”豆芽7400斤 巨额罚款敲警钟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春雷行动2020”执法行动时,抽检超市、农贸市场销售的多批豆芽样品发现含有非法添加物质“6-苄基腺嘌呤”。根据溯源线索,该局对达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两次突击检查,现场抽检6个批次豆芽产品及原料,其中4个批次添加了“6-苄基腺嘌呤”。2019年12月18日该局对食品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查,该食品公司在豆芽生产中非法添加含6-苄基腺嘌呤等化学物质的“无根豆芽素”,共添加3次,使用了“无根豆芽素”9支,分别添加到生产车间黄豆、绿豆浸泡桶,共生产“问题”豆芽3700kg,行为涉嫌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2021年5月6日,达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通川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函告后,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食品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920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年9月,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公司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5.9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案例评析]
豆芽生产中违法添加6-苄基腺嘌呤,已成为屡见不鲜的行业乱象,经营者食品安全法律意识淡薄,严重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本案中,查处行政违法行为的同时,通过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不但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同时对潜在的违法者予以威慑,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