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卖家发错货酿事故,买方是否承担责任?

  针对此次“网购乌龙”导致的鱼塘大量鱼死亡事件,红星新闻记者也采访了多位律师,针对责任划分及赔偿问题进行了分析解读。

  1。卖家应赔偿,买方未验货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责任划分可协商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此次纠纷应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据我国民法典中“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卖家将鱼塘杀虫剂错发为“杀鱼药”,存在明显过错。同时,鱼塘大面积死鱼与使用了卖家发错的“杀鱼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熊先生的相关损失应由卖家进行赔偿。另外,熊先生作为鱼塘养殖户,家人使用杀虫剂之前不进行任何查验,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对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此外,本案中,熊先生作为消费者,网购的是鱼塘杀虫剂,商家却把“杀鱼药”当成杀虫剂发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卖家提供的商品直接造成买家的材产能损失,应该予以民事赔偿。至于责任大小,最终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予以认定。

  2。属消费行为,卖家供错货负完全责任,查证产品非消费者义务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公益律师冯骏则认为,在本次事件中,熊先生购买杀虫剂用于农业生产是属于农民直接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该行为属于消费行为。熊先生已明确需要的是杀虫剂,而不是“杀鱼药”,而经营者把产品供应错误,系经营者的完全责任。

  冯骏说,从消费者的法定义务方面考虑,法律并没有规定消费者有“火眼金睛”的义务,所谓查证产品的品质、使用范围等要求,则不是消费者的义务。简单来说,消费者非专业人士,没有资格和能力来甄别相关产品。但是,基于法律以及合同上并没有专门要求消费者必须要进行杀虫剂以及“杀鱼药”的相关甄别,所以产品外包装上的相关“杀鱼药”的标识,不可能引起消费者的足够重视。因此,所有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

  冯骏补充说,经营者可能会觉得很“冤”,但从该事件中可以反映出经营方的管理混乱、责任心不够。如果经营者确实无法避免杀虫剂和“杀鱼药”的混淆,而要求消费者帮助经营者予以甄别,则经营者应当专门订立合同,在合同条款中以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承担约定后的义务,进行相关甄别。同时,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经营者还应当支付请消费者进行甄别的对价。否则,消费者是没有义务帮助经营者进行甄别的。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