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答应退款却一直拖延?会员卡只剩10元不能用?新手机变二手机退款要扣“包装费”?近日,省消委开展了第14期“月月315”律师答疑活动,其间收到许多网友提问,四川秉鉴律师事务所主任袁兵、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龚捷为广大网友答疑解惑。

  问题1

  在健身房预存了3000元但未开卡,也未签合同,几个月后要求健身房退款,却被告知已经自动开卡不能退,该怎么办?

  律师答疑首先,健身房开卡时签订的协议系单用途预付卡协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

  据此,消费者支付的预存款性质属于预付款而非定金,是预先支付的合同款,仅表明有签订健身服务合同的意向而非担保健身服务合同的履行。因消费者与健身房未签订任何合同,且未实际享受健身房提供的服务,同时健身房也未征得消费者的同意擅自开卡,可以初步认定消费者与健身房尚未形成健身服务合同关系。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以及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的规定,若消费者没有接受该健身房服务并与其签订健身服务合同的意愿,健身房擅自开卡违反了前述自愿、公平交易的原则,消费者可以要求健身房退还预收的费用。

  问题2

  网购的全新苹果手机收货后发现有被使用过的痕迹,要求退货退款,但商家以包装破损为由要求扣500元,商家行为是否违规?

  律师答疑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该手机网络销售商家称退货需扣除500元属于拒绝退货的违规情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2年3月15日生效)第三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在网络平台购买手机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商家不能因手机已拆封而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问题3

  会员卡只剩10元时无法使用,购买了11元的东西还要再充值100元才能用,这算不算强制消费?

  律师答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经营者对于最低充值额的设定占用了消费者的多余资金,且对于不足以完成消费的余额进行限制性消费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故该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利,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商家在消费者充值时,应该允许自由充值和消费。

  问题4

  健身房答应退款却一直拖延,不能给出明确的退款时间。法律法规对于退款时间有约束吗?

  律师答疑《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以及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健身房答应退款说明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虽然法律对具体退款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健身房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退还费用,如健身房迟迟不履行应尽的退还义务,消费者可向消委组织进行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