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海的残疾证。▲郑某海的残疾证。
▲郑某海左眼失明,右眼视力模糊。▲郑某海左眼失明,右眼视力模糊。

  除了炸伤叔叔,火烧村支书家偏房,法院还查明,2018年8月,郑某在资阳购买了一辆无合法手续的面包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均已打磨,经查系2016年4月3日在内江市资中县马鞍镇被盗的车辆。后经认定,该面包车在价格鉴定基准日价格为7745元。

  2020年12月21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郑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和1年。加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元。目前,郑某已在监狱服刑。

  谈及侄儿被判13年,郑某海认为是罪有应得。“他把我炸伤,我伤成这样,也无法出去打工,他得赔。”为此,郑某海就民事赔偿提起诉讼,向侄儿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86.9万余元。

  法院:

  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失

  不属刑附民诉讼赔偿范围

  就郑某海的索赔诉讼,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利用爆炸装置炸伤郑某海,依法应当对郑某海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案的民事诉讼是以刑事诉讼和以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为侵权事实前提,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范围应限定在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据此,法院认为,该案民事赔偿范围为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物质损失。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为被害人因人身权利或财物受到犯罪侵犯而实际或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具有精神损害赔偿性质的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由此,一审法院对郑某海主张要求郑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认定郑某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3.6万元后,除已支付的4万元,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郑某还应赔偿郑某海各项损失19.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不服判决结果的郑某海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同样认为,郑某承担民事责任范围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来确定。依据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还有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用,残疾赔偿金未被列入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此外,精神损失不属于因损害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因此,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驳回郑某海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4月8日,郑某海儿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父亲因此“失去劳动能力”,基本待在老家,左眼失明在生活上也有一些不便。目前,父亲仍未拿到法院判决的赔偿金,他们也在继续走法律途径,看是否能将父亲因此而不能做焊工的损失,纳入应赔偿的物质损失。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