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杨澜

  “作为直接使用燃气的广大用户在燃气使用过程中,如果有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行为,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近年来,燃气安全事件频发高发,为了让有关单位和个人真正知晓自身的相关责任,“四川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系统梳理了燃气和燃气具经营者、燃气用户、工程建设及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法律责任,形成了《关于严格遵守燃气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处置违法行为的通告》。

  4月11日,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四川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副组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叶长春表示,《通告》内关于燃气用户的安全责任主要有4条,法律责任主要有2条。

  燃气用户安全责任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等;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燃气用户法律责任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叶长春表示:“我们希望通过《通告》的公布,让广大用户熟知安全用气常识,遵守燃气安全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能积极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检,及时整改问题,用气安全我们来共同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