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

  岳父母向前女婿索要48万“带孙费”

  女儿女婿的离婚,让高大爷夫妇想不通:他们并没有义务抚养外孙,之所以放弃务工挣钱专心照顾外孙,就是希望女儿一家能和睦相处,可最终还是换来女儿女婿离婚收场。

  于是,高大爷夫妇一纸诉状将前女婿胡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胡先生支付带孙辛苦费用、生活性支出等费用共计48.6213万元。

  5月6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庭审中,胡先生要求追加高女士为被告。同时,胡先生辩称高大爷夫妇帮忙带外孙,不是无因管理,而是好意施惠,是委托行为,具体是有偿委托还是无偿委托由法院审理查明。而且,他也一直在向家里打钱,比如给老师发的各种教育费用,以及给高女士银行卡打钱等。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法院在审理中,认可了胡先生在结婚13年间,向高女士支付过数笔金额不一的费用和婚生子的教育费。

  判决——

  外公外婆带孙符合一般家庭伦理道德

  那么,外公外婆带外孙的行为到底是无因管理还是施惠行为?“带孙费”是否应该获得支持呢?

  对此,广元市利州区法院认为,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胡先生与高女士离婚前,高大爷夫妇确实对小明无直接抚养义务,但事实表明小明并非与高大爷夫妇单独生活,而是与抚养义务人高女士及高大爷夫妇在一起共同生活。在胡先生夫妇婚姻存续期间,高大爷夫妇与女儿女婿之间并未因抚养小孩问题发生过争议。

  在无因管理法律关系中,高大爷夫妇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因管理行为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在庭审中,高大爷夫妇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因抚养小孩垫付的具体费用或者大额支出情况,也未举证证明以前向胡先生夫妇主张过费用,现其证据无法证明小孩的教育、医疗等费用是高大爷夫妇支出的,而不是高女士或胡先生支出的。

同时,法院认为,从家庭伦理角度考虑,小明系高大爷夫妇的外孙,两人虽对小明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其积极协助抚养系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行为,符合一般家庭伦理道德,也是法律和道德所提倡的。

基于家庭分工和社会职能不同,胡先生常年在外务工挣钱,高女士离婚前作为妻子在家看管抚养小孩,高大爷夫妇作为高女士的父母在家辅助抚养小孩,家庭成员的共同目的也在于营造一个和睦的家庭氛围,高大爷夫妇自身也可获得天伦之乐,而不是获得金钱的回报。

民间一直存在“隔代亲”的说法和现象,如认定带孙的过程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金钱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不符合高大爷夫妇的初衷,且有悖于善良风俗原则。

  从本案的裁判效果考虑,对于隔代抚养纠纷问题的处理,除非当事人之间发生突破一般家庭伦理观念上的利益失衡,达到需要在法律上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调整的程度,司法应当维护既往的家庭关系的事实,以避免家庭伦理价值的紊乱和当事人之间矛盾的频发。

  此外,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胡先生表示其出于感激之情自愿向高大爷夫妇支付3万元的补偿费用。法院认为这符合常情常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胡先生向高大爷夫妇支付3万元,驳回高大爷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金明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