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产权,酒企融资发展受阻

  荣忠远说,企业落户邻玉镇,是准备借“振兴川酒”的东风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把企业做大做强。“按照设计,我们可以年产白酒基酒1万吨,产值10亿元。解决200多人就业,年缴税收3000万元。”

  由于厂房一直没有拿到泸县九建司交付的完整竣工资料,无法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企业固定资产大幅缩水,融资困难。中远酒业一直徘徊在年产1500吨,解决就业50余人,年缴税收300多万元的生产规模。

  荣忠远连连摇头:“落户邻玉镇的时候我才40岁,如今已经年近六旬了。这个工程资料的官司就把我人生最能干事业的黄金时间耗尽了。”

  拉锯诉讼,一审判决反复被撤销

  泸州市中级法院2017年12月22日作出的 (2017)川05民终1248号《民事判决书》,为中远酒业和泸县九建司之间围绕工程款纠纷、提供完整工程资料持续了近十年的拉锯诉讼战划上了最后一个句号。

  判决书查明,2008年,泸县九建司向江阳区法院起诉,要求中远酒业支付工程款。中远酒业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经验收,泸县九建司未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等提出抗辩。江阳区法院驳回泸县九建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被泸州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

  2011年4月,江阳区法院(2009)江阳民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远酒业支付泸县九建司工程款568940.50元;二,驳回泸县九建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向泸州中院提起上诉。2013年1月15日,泸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5月,中远酒业向江阳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泸县九建司对工程采取补救措施,提供竣工资料,赔偿各种损失等。江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泸县九建司对车间地圈梁、砖柱等进行整改修复,支付鉴定费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中远酒业上诉后,泸州市中级法院于2016年6月8日裁定发回重审。

  2016年11月11日,江阳区法院作出(2016)川0502民初字2858号民事判决书和285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中远酒业要求被告提交完整工程竣工资料的起诉。中远酒业再次上诉后,泸州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6)川05民终1313号和13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再次撤销江阳区法院285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江阳区法院受理中远酒业要求被告提交完整工程竣工资料的起诉;撤销285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终审判决:提交完整竣工资料

  江阳区法院重审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有相应约定。虽然原告修建的工程未经验收即进行使用,但不能免除被告交付竣工资料的义务。被告以工程纠纷为由拒绝向原告提交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7年7月26日,江阳区法院(2017)川0502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一,被告泸县九建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承建的原告中远酒业邻玉厂区生产车间的完整竣工资料交付原告;二,被告泸县九建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远酒业鉴定费28000元;三,驳回原告中远酒业其他诉讼请求。

泸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泸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
判决被告交付完整竣工工程资料判决被告交付完整竣工工程资料

  一审判决后,泸县九建司向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12月22日,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17)川05民终124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