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鳄鱼主人:

  不烤了,可能还面临巨额罚款

  “宜宾现在五六个部门找我谈话,(因)这次鳄鱼脱逃带来的影响,(有关部门)可能对我进行巨大(额)罚款……社会舆论也对我的生活带来很多不良影响。”康某表示,鳄鱼逃进金沙江的传言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恐慌,这个后果对他来说非常严重。

▲康某家的鳄鱼中转池。▲康某家的鳄鱼中转池。

  据了解,5月9日发生鳄鱼出逃事件后,远在海南三亚的康某立即设法往宜宾赶,10日晚抵达宜宾。11日上午,康某告诉记者他一直在有关部门做笔录。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康某原来的微信名称为“鳄龟鳄鱼娃娃鱼批发”、抖音账号叫“宜宾鳄龟鳄鱼批发”,微信朋友圈、视频号和抖音账号发布有多段销售、烧烤鳄龟鳄鱼的作品。11日中午,记者发现康某的微信账号名称改为了“康某”,视频号只有一个作品;但抖音号作品仍在。

▲红星新闻记者和康某对话。▲红星新闻记者和康某对话。

  在采访康某过程中,康某的有些行为让人颇为费解,比如他要求记者报道时附上他的手机号码,并要求标明他是雪滩“熊火柴”烤全羊的股东,虽然后来其母亲声称他并不是股东,只是为烧烤提供鳄鱼食材。

  在此前的采访中康某表示,记者采访他都要求附上他的电话,“有一个(媒体)不给我带广告就没理他。”后来,康某要求红星新闻记者把他的抖音账号顺便带一下:“你把我抖音艾特置顶,这么大一波热度。”见记者没有明确答复,康某再次提出以上要求,并贴上一个发怒和3个流泪的表情。

▲红星新闻记者和康某对话。▲红星新闻记者和康某对话。

  得知被找回的6条鳄鱼全部被宰杀后,记者询问康某是不是如其之前所说,都要做烧烤鳄鱼?康某表示:“不烤,看相关部门怎么处理,完了再说,具体看官方通报,(鳄鱼死体)被政府(相关人员)带走了……”

▲红星新闻记者和康某对话。▲红星新闻记者和康某对话。

  康某认为,鳄鱼逃跑是他的问题,但是鳄鱼跑到了那里(金沙江)可不是他说的。康某称,他可能会起诉造谣的人。

  律师说法:

  暹罗鳄可经营利用,但需持相关手续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根据《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二批)》,案涉暹罗鳄为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列入首批54种可商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因此,该种鳄鱼肉可食用有法可依,但其屠宰加工、检验检疫均应按照水生动物相关要求执行。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

  林小明说,由此可知,任何个人或单位在未办理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饲养包括案涉鳄鱼在内的野生动物均涉嫌违法。养殖户需要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进行售卖则需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林小明说,根据法律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相应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相应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即便案涉鳄鱼主人康某并非人工养殖鳄鱼,而是购买用于食用,但若未按照法律规定购买、运输案涉鳄鱼的并无法提供鳄鱼的合法来源的,那么其购买鳄鱼的行为可能将被处罚:没收其购买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将处以相应罚款。”林小明认为,若鳄鱼在逃跑过程中,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鳄鱼主人康某还得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赵光华律师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出逃”鳄鱼属于暹罗鳄,其野生品种属于濒危保护动物,但是我国允许养殖该类型鳄鱼。在获取该类型鳄鱼这个问题上,除了养殖暹罗鳄,其实很难捕获野生暹罗鳄,或者说因为野生暹罗鳄数量极为稀少,获取野生暹罗鳄成本实在是太高,而导致一般人极难获得野生暹罗鳄。康某确实购买的是养殖暹罗鳄,那么康某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反而公安机关应该对康某提到的可能是有人偷盗鳄鱼开展调查。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