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凌晨,一辆载有41名乘客(除驾驶员)的大巴车,车牌照为冀FW2586,到达西昌后为了逃避防疫检查,将车停在西昌服务区,致使2名人员逃离管控……”近日,这样一则信息在四川西昌人的朋友圈广泛转发。

  5月18日,西昌发布消息称,5月17日02时56分,西昌高速路口交通卡点工作人员在日常管控中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冀FW2586的大巴车搭载了42名(含司机)从上海来的返凉山人员,40人在高速路口下车,另外两人逃离管控、下落不明。

  后经核实,大巴车在西昌服务区休憩停留时,上述两人私自翻越高速服务区隔离栏离开,脱离管控。其余40人在西昌高速卡点全部进行了闭环管理,并第一时间进行“入川即检”,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经过闭环转运,19人被盐源接回、2人被木里接回、4人被普格接回,包括司机在内的15人在西昌隔离。

  在收到重点地区返凉人员擅自逃离的情况后,凉山州、西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立即联动,通过公安局、交通局和疾控中心的联合查找,5月17日14时50分确认,自行离开的两人到达普格境内后,第一时间已被管控,目前正在普格集中隔离,第一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西昌高速路口“入川即检”卡点 图据西昌发布↑西昌高速路口“入川即检”卡点 图据西昌发布

  “入川即检”是四川省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将来(返)川人员风险排查管控关口前移。从4月20日起,为所有来(返)川人员提供免费核酸检测工作,实行应检尽检、分类管控。违反“入川即检”的疫情防控措施,可能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第一,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犯罪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了解,为严格落实“入川即检”工作,西昌市在高速西昌段各出入口均设立了疫情防控卡点。自卡点设立以来,交通、公安、卫生、乡镇(街道)等部门联合组成卡口防线,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守。对省外入西昌车辆查验所有司乘人员的健康码、通信行程卡、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扫“入川码”。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