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工厂每月从员工应发工资里扣除个人应缴社保金额,但离职后,该员工才发现工厂竟然从未为其缴纳社保,气愤之下诉至法院维权。红星新闻记者获悉,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发工资合计40120.97元。

↑资料图 图据ICphoto↑资料图 图据ICphoto

  离职才发现——

  扣了4年多的社保 工厂从没按规定缴纳

  2017年6月,令某应聘到成都彭州市的某无线电厂从事模具设计工作,每月工资约8000多元。由于当时没有签劳动合同,令某曾提醒工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保,该厂相关负责人对此满口答应道:“应该缴的,我们肯定要给你缴,这个大可以放心。”

  随后几个月,令某看到自己的工资明细和其他同事一样,都扣除了代缴社保的707.32元,因此认为工厂已按约定为自己缴纳了社保。双方直到2019年8月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令某从没对社保缴纳的问题产生过怀疑。

  前不久,令某觉得在无线电厂工作得不愉快,因为该厂似乎不想继续雇佣他,以各种理由为难他,于是令某在2021年4月提出离职。离职后,令某才惊讶地发现,自己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账户里,其中的缴费明细显示,某无线电厂并未为他购买社会保险。也就是说,令某在无线电厂工作的四年多里,单位一边以“社保代扣”的名义扣除了令某的工资,一边却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其购买社保。

  令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厂支付未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了——

  未依法缴纳社保 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庭审中,上述无线电厂辩称,认可应当支付令某未发工资,但令某系主动离职,工厂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存在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拖欠或者克扣工资、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某无线电厂每月以缴纳社保费为名扣发令某部分工资,但又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令某作为劳动者有权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某无线电厂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发工资合计40120.97元。

法官提醒:

企业为员工缴社保是义务 不得拒绝履行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但现实生活中却时常发生企业逃避责任,不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况。承办此案的刘佩云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一定要提醒用人单位尽快购买社保,并及时通过线上、线下查询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尽早发现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