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获悉,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近日召开了“春雷行动2022”总结表彰视频会议,通报“春雷行动2022”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公布了“春雷行动2022”十大典型案例。

  据悉,“春雷行动2022”在保障食品安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保护未成年人、打击市场乱评比乱排序、农村用药安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行动期间,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544.31万元,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4219次,立案查处案件3.89万件。移送司法机关并经司法机关立案案件624件,省局挂牌督办案件38件。

  其中,公布的“春雷行动2022”十大典型案件中,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执法行动有两件,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及批捕了相关犯罪嫌疑人。

  案例: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查处的四川福琪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案情简介:2021年1月15日,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接群众举报,查封四川福琪食品有限公司存放于王某某家中的无标识、无检验检疫证明的牛心管69箱,牛肚727袋。经调查,2020年11月5日至21日,当事人多次从郫都区海霸王冻品批发市场经营户张某某处和青白江区银犁冷冻食品交易市场经营户郭某处购入未经检疫的牛心管和牛百叶,存放于双流区白家陆汇冷库。2020年12月18日至28日,当事人从白家陆汇冷库运回部分牛百叶和牛心管,分三次在四川福琪食品有限公司厂内进行加工并销售给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金额5.08万元。另查明,当事人从白家陆汇冷库运回21.41吨牛百叶和牛心管至贵平镇三峨村二组村民王某某家中存放解冻,当事人将原包装撕掉,换成印刷有“沈阳某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纸箱,并伪造冷冻肉制品的检疫证明。上述涉案的21.41吨牛百叶和牛心管货值金额为235.71万元。2021年2月20日,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交回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食品牛百叶727袋、牛心管69箱;2。没收违法所得5.08万元;3。罚款6010.67万元。眉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3名主管人员分别作出罚款28.8万、25.2万、21万以及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案例:广元市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的黄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牛肉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1日,广元市剑阁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三名男子驾驶面包车在剑阁县下寺镇某小区贩卖假牛肉。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线索进行摸排,对举报的面包车进行现场检查,经抽样检测,面包车内的牛肉同时含有鸡源、猪源、牛源成分,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调查,2021年3月以来,以重庆铜梁籍男子黄某为首的团伙流窜川渝两地,通过对猪肉沥干水分加入添加剂制得“牛肉”,再以猪肉冒充牛肉对外销售,并使用虚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将以猪肉冒充的牛肉分别销往四川遂宁、广元等市的农村地区。

  2022年1月5日,剑阁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公安局共赴重庆铜梁、成都崇州开展联合执法,捣毁制售储存窝点3处、扣押待销售以猪肉冒充的牛肉1400斤、查扣涉案车辆7台,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2022年4月12日,剑阁县公安局查获犯罪嫌疑人40人,到案40人,其中检察机关批捕5人,取保候审32人,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还赃款40万余元。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此外,公布的“春雷行动2022”十大典型案件中,有一项为未成年人保护执法行动的案件,涉及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攀枝花市西区晨曦文具书刊店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2月21日,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西区晨曦文具书刊店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场查获外包装上印有“XX消失片”“XX含片”等低俗用语及图片的“立爽无糖薄荷糖”共计106盒。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儿童食品“立爽无糖薄荷糖”主要销售对象为未成年人,产品上未标识生产者联系方式,购进“立爽无糖薄荷糖”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上标注“XX消失片”“XX含片”等低俗用语,无底线营销,对未成年人产生误导,极易造成未成年人价值导向偏差,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该案货值金额为120元,当事人已销售产品的违法所得14元。

  当事人经营标签未标明生产者联系方式的“立爽无糖薄荷糖”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购进“立爽无糖薄荷糖”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31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立爽无糖薄荷糖106盒;3。没收违法所得14元;4。罚款1.2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张博 常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