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先后购进60余万元的车用汽油,用改装面包车在工业园区、火车站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经营“流动加油站”……

  6月24日,四川大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朱某某构成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追缴违法所得3000余元,对扣押在案的作案车辆及汽油予以没收。

  办案法官介绍,2020年7月以来,朱某某先后购买了3辆二手面包车,并分别改装成可存储约1000升汽油的加油车。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朱某某以5.25元/升的价格先后向他人购进60余万元的车用汽油。他把这些汽油存储在改装后的面包车内,然后驾驶面包车到大英县工业园区嘉创产业园、火车站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流动销售。

  2021年5月,大英县应急管理局、大英县公安局等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查处,作出了行政处罚。2021年8月,朱某某在大英县工业园区路段再次贩卖汽油,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勘查发现,朱某某改装后的面包车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另经鉴定,其所卖车用汽油所检项目合格。

▲改装的面包车用于储存销售汽油。▲改装的面包车用于储存销售汽油。

  大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并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追缴违法所得3000余元,对扣押在案的作案车辆及汽油予以没收。

  据了解,危险作业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将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刑法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杨珂 红星新闻记者 杨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