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料——合同上的印章是私刻的

  租客私刻印章,以公司和自己名义对外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最终因拒付租金被房东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和租客承担支付租金和物业费……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被刻章的公司不承担支付义务,租客承担部分支付义务。

  签合同 租下商铺开办健身房

  2019年9月3日,为开办健身房,深圳某健身俱乐部前员工李某以该健身俱乐部和其本人名义作为乙方(承租方),与成都某科技公司(出租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其位于邛崃市海宁现代城的商铺,租赁期限从2019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第一年免租期8个月,第二年免租期2个月。租金起始标准每月每平方米35元,从第三年起每年递增5%。按建筑面积收取商业管理费和中央空调费等费用,商业管理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5元,水电气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支付9.45万元作为装修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2019年9月5日,李某和成都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面积确认单》,载明案涉商铺经双方现场核实,实际租赁计租面积为921平方米,即每月租金32235元,计算商管费和中央空调费的面积为1038平方米,即每月5190元,双方均认可按以上实际面积收取租金和相关费用。

  打官司 房东怒讨一年租金

  2020年9月,因李某拒交租金、商管费等费用,成都某科技公司催收无果后在9月17日向李某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将租赁房屋收回,拒绝李某继续使用。因李某欠付相关费用,成都某科技公司将深圳某健身俱乐部与李某一同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深圳某健身俱乐部和李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17日解除;要求深圳某健身俱乐部和李某支付欠付的一年租金386820元,商管费46710元及水电费15497元,同时要求支付因拖欠前述费用而产生的履约违约金44470元,并判令成都某科技公司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9.45万元。

  深圳某健身俱乐部代理人在庭审中认为,李某以深圳某健身俱乐部名义签订的合同并没有得到俱乐部的授权,李某所使用的印章是由个人伪造的,且深圳某健身俱乐部没有对该行为进行追认,所以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是李某的个人行为,依法应当由李某承担责任,深圳某健身俱乐部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李某认可深圳某健身俱乐部的意见,同意与成都某科技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其个人承担。在此次租赁关系中,因签订合同时,成都某科技公司要求承租方必须以公司为载体,所以李某就私刻了深圳某健身俱乐部的印章,并使用该印章与成都某科技公司签订合同。但对于成都某科技公司主张的费用,李某则认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所租赁的商铺一直存在漏水现象,严重影响了经营,李某多次向成都某科技公司反映,但一直都没有解决漏水的问题,所以李某才没有向成都某科技公司缴纳房租等费用,并且因为疫情的影响,租期的计算应当扣除疫情影响的期间。

  最终判决 实际支付两个月租金

  经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因李某在与成都某科技公司签订合同时,出具的加盖深圳某健身俱乐部印章的授权委托书的印章是由李某私刻的,深圳某健身俱乐部没有对李某进行过授权,也并不知晓与成都某科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事宜,并且在事后也没有对李某代理其与成都某科技公司签订合同进行追认,所以案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当是李某。

  对于成都某科技公司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李某在使用商铺期间,商铺确实存在漏水问题,明显会影响经营,但从2019年至2020年期间,李某一直在与成都某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联系,并通过网络向行政部门投诉漏水的问题,截至李某停止经营时,漏水的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所以李某拒付租金的行为符合法律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不应当认定李某构成违约,所以成都某科技公司以李某未按期交费为由单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不能成立。但成都某科技公司已经实际收回商铺,且李某认可成都某科技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的前提下,可以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李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并且李某主张的疫情期间与免租期重合,不应当另行扣除。但根据合同约定扣除免租期后,综合考虑房屋漏水问题对李某经营的影响情况,法院根据李某的抗辩酌情减少应付租金,实际应付租金按两个月计算,即64470元;商管费按照成都某科技公司主张46710元;拖欠的水电费15497元,总共合计126677元。扣除李某缴纳的履约保证金9.45万元,李某还应当支付成都某科技公司31277元。

  最终,邛崃市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李某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成都某科技公司32177元,驳回成都某科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成都某科技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驳回成都某科技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实习生 廖安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