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一煤矿,在隐患整改期间组织人员提前进入出口整改作业,被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除通风、瓦检、排水及监控安装以外的其他作业。然而,老板却安排矿长组织12名工人下井探煤,在4天时间内掘进作业10余米,后被发现后停止作业。7月11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煤矿老板和矿长犯危险作业罪,分别获刑6个月。

▲庭审现场▲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29日,徐某某投资广元市某煤矿(以下简称“金珠煤矿”),2021年12月23日,该煤矿被广元市利州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利州区应急局”)批准启动煤矿隐患整改。2022年1月18日,煤矿因组织人员提前进入1111工作面下出口整改作业,被利州区应急局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除通风、瓦检、排水及监控安装以外的其他作业。

  2022年3月5日左右,徐某某在未经利州区应急局许可的情况下,安排煤矿矿长龙某某组织人员下井探煤,龙某某安排班组长张某某于同月6日带领11名工人到下井探煤作业。3月10日,因矿井甲烷传感器发生超限误报警,被广元市应急局发现,于是探煤工人便停止作业。

  从3月6日至9日期间,探煤工人在矿井内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方式掘进作业10余米,在另一条矿井眼内采用压风机通风方式掘进8米,在其探煤作业现场未安装瓦斯传感器。经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对该煤矿未经许可擅自作业的现实危险性进行评估,其评估结论为:作业时,存在4条重大事故隐患和7大类11条重大安全风险。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案发后,安监部门向警方报案,随后警方进行立案调查。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徐某某、龙某某犯危险作业罪,于6月20日向利州区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某、龙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擅自安排他人下井探煤作业,作业场所有多条重大事故隐患及多条重大安全风险,故其探煤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7月11日,利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某某、龙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接到判决书后,两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

  朱艳红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