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4日,四川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河北省邢台市某道路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会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该公司安全科科长张某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高速公安三分局获悉,2020年10月1日10时许,河北籍驾驶员王某超驾驶冀EM8***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G76厦蓉高速叙永往泸州方向1828公里+600米路段处,因车辆制动失效,先后与因发生交通事故在客货车道内缓慢行驶的4台车辆发生刮擦,随后车辆继续行驶至1833公里+400米路段处,与停于应急车道正在处理交通事故的包含一台警车在内的6台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共11辆车受损,导致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案件审理现场 四川高速公路公安供图↑案件审理现场 四川高速公路公安供图

  四川高速公安三分局检验鉴定发现,肇事车辆制动系存在多处隐患导致行车制动系陈旧性失效,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超实施了驾驶机件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致车辆制动失效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该局在深入侦查中发现,肇事车辆所属的河北省邢台市某道路运输公司存在未有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所属车辆驾驶员教育培训不到位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王某会,安全科科长张某亮,安全管理人员王某等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速公安三分局依法进行立案侦查,于2021年7月14日侦查终结并将该案移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9月8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7月14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王某会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张某亮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介绍,此案系四川高速公安三分局成立以来,独立运用事故深度调查手段,以车辆隐患排查及维护保养不到位相关问题成功追究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责任主体刑事责任的首个案例。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