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学校承担70%责任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本案事发时,小刘年满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小刘在校期间,弘博学校应当履行对学生的管理、教育、保护的义务。根据各方陈述,小刘是在挖地时被溅起的硬物戳眼,导致右眼受伤。该挖地活动不属于任何课堂内容,且应为班级种植委员负责的活动。

  法院认为,学校为班级和寝室设置菜地、让学生参与种菜的初衷值得提倡,但之所以设立种植委员职务,正是因为对于极少参与耕种,又未经特别培训和安全教育的普通学生而言,耕种活动存在一定风险,故需要选择专门的学生在接受相关教育后完成该项活动,以最大程度规避风险。而小刘受伤当天,在无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应种植委员的请求挖地,导致自身受伤,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事项确存在管理上的疏漏。

  小刘受伤后,其班主任李老师未仔细查看伤情,仅听信未成年人对自己伤情的描述,未第一时间带领他前往医院进行专业治疗,导致最终出现右眼球摘除的严重后果,学校在一定程度上也贻误了治疗时机。因此,学校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小刘学籍与爱华学院无关,法院酌定弘博学校承担70%的侵权责任。法院认定,小刘的各项损失费用合计39万余元,由学校承担70%。由于学校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病情证明书▲病情证明书

  二审改判:

  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宣判后,小刘家属认为,他们不应承担30%的责任,且伤及眼睛会带来终身隐患,因此在一审之后提起了上诉。

  8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小刘家属处获悉,该案二审于近日宣判。在判决书中,红星新闻记者看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弘博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法院认为,首先,挖地种植活动需要一定专业性,对于劳动经验相对不足的未成年人而言,存在较高的安全隐患。弘博学校安排学生从事该课外活动,应负有更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当预见或意识到可能给学生带来人身损害风险,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

  而小刘在无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应种植委员请求挖地受伤,存在活动管理及人员管理上的疏漏,“学校具有过错。”其次,事发后,由于学校实行封闭管理,学生在学校遭遇人身损害危险后能够求助的人只有老师。小刘受伤时为15周岁,且受伤部位为眼睛,在向老师反映后,学校都应引起重视,积极带他检查治疗并告知家长。班主任未第一时间带他前往医院治疗,且在当晚学生称“还是有点痛,像飞蛾进去一样”后,也未采取措施、告知家长,一定程度上贻误了治疗时机,导致眼球最终被摘除,因此,学校存在过错。

  最后,小刘是在从事学校安排的活动中受伤,作为未成年人,他无法预见挖地种植活动的安全风险,也无证据证明他存在不当操作等行为,他在受伤后积极向老师反映情况,自身不存在过错,综上,法院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最终改判弘博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据悉,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书▲判决书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