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该入住的新房却因各种因素延期200余天,作为业主,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四川自贡的杨先生就将延误工期的装修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

  最终,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酌定该装饰装修工程逾期206天,在抵扣掉原告方未支付的工程款后,判决被告某装修公司向原告杨某某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43800元。

  承办法官表示,“被告作为一家专门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并能作出相应的协调和安排”。而业主在选择家装时应多关注公司资质、施工水平、质保服务等,规范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标注清楚彼此的义务,及时留存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房装修:

  约定工期150天,实际装修360天

  业主要求装修公司赔偿违约金

  2020年4月21日,自贡市民杨先生与当地一家装修公司签订《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定金协议》,约定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并支付定金10000元。同年5月22日,双方签订《家庭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杨先生再次支付定金10000元。

  承办法官介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杨某某)将其所有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乙方(某装修公司)。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合同总价款236000元。开工日期为2020年6月3日,工期为150天(不含法定节假日、春节放假30天)。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工期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

  2020年6月3日,装修公司组织人员开始施工。然而,此次装修进展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顺利。直到2022年1月1日,杨先生才入住该房屋。

  杨先生认为,除去法定节假日及春节前后期间,实际工期共360天,超出了约定工期210天。为此,杨先生要求某装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延期违约金。

  法院判决:

  酌定工程逾期206天 

  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43800元

  针对赔偿延期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杨先生一纸诉状将装修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延期违约金10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装修公司辩称,工期延误与杨先生组织材料不及时、全国限电等因素有关,责任不在己方,因此拒绝赔偿。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该装修工程自2020年6月3日开工,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应当在标准施工天数150天之内完成。但实际情况却是,双方未进行验收和交接,杨先生于2022年1月1日入住新房。

  “被告作为一家专门从事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并能作出相应的协调和安排。”承办法官介绍,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被告“包工、部分包材料,原告提供部分材料”,因此,被告所称“只包工、不负责材料组织、不负责工地各项目协调”的主张不成立。至于环保、限电、疫情等因素的影响,被告也均未举证证明。基于原告于2022年1月1日入住,法院视为原告已经实际接收和使用该房屋,遂确定该装饰装修工程的完工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最终,法院酌定该装饰装修工程逾期206天,在抵扣掉原告方未支付的工程款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装修公司向原告杨某某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43800元。

  法官说法:

  双方应明确义务并及时留证 

  企业应具预见性并作协调安排

  承办法官表示,延期是业主和装修公司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装修延期也时常发生。业主在选择家装时应多关注公司资质、施工水平、质保服务等,规范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标注清楚彼此的义务,及时留存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施工方,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并能作出相应的协调和安排。同时,更应当诚信经营、规范管理,依约履行合同,建立良好品牌形象。

  李慧玲 曾尚斌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