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
泰达币、比特币等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它不是法定货币,但因为有相当的经济价值,仍吸引无数投机客围绕它“淘金”,梦想“暴富”。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给广大投资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隐患。近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被告双方因网络交易虚拟货币——泰达币,对簿公堂。
兰女士和周先生均为火币网平台投资用户,2020年双方通过网络交友认识,并多次进行泰达币买卖交易。
2021年7月14日,兰女士通过网络向周先生购买18984个泰达币虚拟货币,双方约定每个泰达币价格为人民币6.47元,总价值人民币122826元。同日18时35分,周先生通过网络向兰女士先行支付16376个泰达币,同日18时53分至19时6分,兰女士虚拟钱包中的16626个泰达币被转出,兰女士拒绝付款。
事后,由于此次交易的泰达币去向不明,双方均报警进行处理,但是对于该笔交易的款项无法达成一致,周先生向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兰女士支付交易款人民币106122.96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6122.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21年7月1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虚拟货币系非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且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其民事行为应为无效,原告周先生要求被告支付泰达币货币价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周先生因不服判决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大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条明确规定,泰达币系明令禁止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具有法偿性的虚拟货币,周先生和兰女士此次泰达币的交易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因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全媒体记者 蒋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