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曦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一多

  某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6年后,发现建筑栏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可工程质保期已过,施工方还承担责任吗?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通报了这起工程合同纠纷案,该院判定施工方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应支付一定比例的改建修复费用。

  层层分包 使用6年后栏杆严重损坏

  2011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A公司的某项工程施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内容、质量标准、工程设计图、质保期等,并约定材料和工程设备由B公司负责采购。获得工程后,B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C公司。随后,C公司又委托D公司承担该工程中栏杆采购及安装部分。2012年,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A公司使用。

  2018年,工程交付使用6年后,在该工程审计过程中,栏杆被发现存在严重损坏、脱落现象,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随后,A公司多次与B公司交涉,要求改建或修复全部栏杆,并要求C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因双方协商无果,A公司将B公司、C公司诉至成都市双流区法院,要求两公司按工程设计要求返工改建或修复栏杆,或者支付改建修复费用。

  诉讼过程中,A公司申请对栏杆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进行鉴定。经鉴定,工程栏杆存在不符合设计图与竣工图要求的问题,另外,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案涉工程栏杆修复费用为82万余元。

  共同担责 施工方酌情承担改建修复费用

  本案的关键是,工程已经过了质保期,施工方是否还需承担维修或者赔偿责任。

  双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有效,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施工单位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验收标准;建设工程实际存在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验收合格并不能免除施工单位的瑕疵担保责任,质保期也并非对工程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质保期满,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消灭,但施工单位的瑕疵担保责任不受影响。此外,双方合同也约定,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否则构成违约。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C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分包人应当与B公司共同承担案涉工程的修复费用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A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而B公司、C公司明确表示不愿改建修复案涉工程,故其应向A公司支付改建修复费用。但考虑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至今已十年的客观实际,依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损益相抵等原则,酌情确定B公司、C公司承担57万余元的改建修复费用。

  判决作出后,B公司、C公司不服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建设单位与施工方往往会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在质保期内如果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施工方应进行无条件维修。但不可将质保期等同于工程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期限,二者是竞合关系。如果像本案情况一样,由于施工方偷工减料、未按合同约定和质量标准施工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即便质保期已届满,施工方也应承担工程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工程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不会随质保期届满而停止,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贪图利益的行为终会付出代价,切莫因小失大。

  ●法条链接

  《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